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1.11
【字 号】桂政办发[2004]200号
【施行日期】2004.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2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事业编制取消已成定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发[2004]2号),保留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是主管全区社会行政事务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全区民政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区性社团、跨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市、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区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市、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金统筹和优待工作;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抚恤事业费并监督使用;审核报批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审核退役伤
残军人和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批革命烈士称号;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订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安置计划和实施方案;审定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检查落实有关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审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设立,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和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六)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拨给的救灾款物并检查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协办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有关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协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区性救灾和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市、县开展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
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拟订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研究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审批市、县国内和港澳台地区及涉外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立;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县(市、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编绘和审定全区乡镇以上标准行政区划图。
  (十一)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区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辑和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界标准样图;负责县际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
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审批新办福利企业。
  (十四)主管福利发行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发行计划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五)拟订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
  (十六)拟订儿童收养管理的政策和规章,指导全区国内收养工作;承办涉外送养登记。
  (十七)拟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指导、协调跨省及自治区境内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民政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以厅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承办民政行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审核工作;负责厅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安全保卫和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厅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管理等日常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
  草拟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区性社团、跨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市、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拟订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负责区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市、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草拟有关拥军优属和优待抚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开展军烈属优待金统筹和优待工作;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的抚恤标准;审核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及全国、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纪念碑园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抚恤事业费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承担自治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