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1
【字 号】鄂办文[2011]57号
【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鄂办文〔2011〕57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和关于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部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的
  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是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的重要步骤,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通过清理规范,全面掌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职责等方面的情况,解决一些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不规范、编制管理不严格、职责界定不明确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管理,为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各级党委、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事业编制取消已成定局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机构。全面摸清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名称、历史沿革和隶属关系;核实领导职数、经费补助形式和资产状况。
  (二)清理编制。准确掌握各类事业单位编制性质、编制数额和实有人数,并落实到人。
  (三)清理职责。对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职责的批准权限,分门别类地提供职责依据和主要内容。其中,职责有变化的,要有书面报告。
  四、规范的主要任务
  (一)规范机构。对机构设置和实际运行存在突出问题的事业单位,分别予以撤销或整合。应予撤销的机构主要包括: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承担的特定工作任务已完成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应
予整合的机构主要包括: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职责相近、重复设置的。根据党委、政府文件规定,已经转企改制的,收回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规范编制。在规范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编制使用情况进行清理,严格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现有超编人员逐步消化。对于职责任务萎缩或大量空编两年以上的事业单位,要相应核减编制。
  清理规范期间,原则上不再新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的,在现有机构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不得突击提拔干部、扩大编制。
  (三)规范职责。在不给分类改革造成新的障碍的前提下,通过一定形式,对保留的事业单位的职责予以明确。
  五、组织实施
  (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好本地区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地清理规范工作方案7月底前报省编办备案。
  (二)省属事业单位要在去年初步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情况,具体内容由省编办另行布置。
  (三)全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2011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于2012年1月底以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及汇总表报省编办。
  (四)各类统计表格数据的填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要加强领导,组织专班,集中力量,确保清理规范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不得虚报瞒报。
  附件:1、湖北省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情况汇总表(表一、二、三、四、五)(略)
  2、湖北省事业单位职责任务清理统计表(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