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军分区关于印发邯郸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9.14
【字 号】邯政规〔2020〕7号
【施行日期】2020.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军分区关于印发邯郸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邯郸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军分区
2020年9月14日
邯郸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章  安置原则
  第四章  安置实施
  第五章  配套保障
  第六章  督导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政策规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河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61号)和《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邯郸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双拥重点工作的意见》(邯字〔2015〕2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邯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部署、协调、督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分析研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向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五条 邯郸军分区、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驻邯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统计汇总,协调地方政府制定具体安置办法,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六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各类企业,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中央、省在邯企业,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要从年度招录员额中预留一定数量的职位定向招用随军家属,每年12月底前将预留职位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驻邯部队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第八条 随军家属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岗位竞争能力,转变择业观念,自觉服从安置。
第三章  安置原则
  第九条 根据随军家属本人及接收单位实际,坚持身份对等、专业对口原则,采取计划安排、公开招聘和本人联系接收单位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第十条 随军前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含中直、省直机关单位)的随军家属,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调动安置。
  随军前是国有、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正式人员(含中央和省属企业)的随军家属,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安置到相对应或相近的企业。
  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通过企业定向招聘、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进行安置。其中,公益性岗位在每批次安置岗位总数中占比不超过20%。
  第十一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个人二等功、平时荣立个人一等功及以
上奖励的军人随军家属,结合用人单位需求和个人意向,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优先安置。
  第十二条 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本人联系到接收单位且同意接收的,按程序报批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安置实施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前,邯郸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将驻邯部队符合安置条件、拟在市本级安置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随军前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国有、国有控股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正式人员的随调安置,每年优先安排,全员安置到位。
  第十五条 随军前无工作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年度进行。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安置任务,按照不少于需安置总人数20%的比例提供岗位,编制市本级安置计划,报经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邯郸人力资源招聘网  上半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中央、省在邯企业,市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组织召开随军家属专场招聘会;协调市直单位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选岗就业。下半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推动安置工作,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明确接收单位的随军家属,凭安置通知办理人员调动及其他相关手续。接收单位要在6个月内办结手续,安排到岗工作,落实待遇保障。
第五章  配套保障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政策扶持范围。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以及扶持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随军家属,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申报灵活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八条 鼓励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
聘用。
  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有关部门要免费对随军家属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凭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创业的优惠政策。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创业初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贷款。自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有关规定执行。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