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学教职⼯管理暂⾏规定
××县中⼩学教职⼯管理暂⾏规定(试⾏)
(讨论稿)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建设⼀⽀具有良好师德修养和较⾼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教师法》、《××省⼈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学⼈事制度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和发展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条县教育局主管全县教职⼯管理⼯作。凡政府兴办并由国家财政承担经费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事业单位,教职⼯的⽇常管理归⼝县教育局,民办学校的教职⼯管理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实施。乡(镇)中⼩学教职⼯的党团关系按属地原则归⼝当地乡(镇)管理。
第⼆章教师引进
第三条严把教师⼊⼝关。教师引进,由县教育局向县政府提出计划,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县
教育局会同县⼈保、编办、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统⼀组织中⼩学教师招聘考试。招聘教师按《**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实施细则》和江西省中⼩学教师招聘统⼀考试有关规定执⾏。新招聘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愿在我县⼯作
5周年以上。
第四条经县政府同意引进的特级教师、省学科带头⼈、硕⼠以上研究⽣、“985”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学毕业⽣和说课及优质课竞赛全省⼆等奖以上获得者,在分配公租房、学校教师周转房、职称聘任等⽅⾯优先享受。
第三章教师调配
第五条县外教师调⼊原则上必须是第⼀学历师范类⼤专毕业以上(特别优秀的可以放宽到中师以上),取得教师资格,⾝体健康的公办教师。符合条件申请调⼊的教师须经县教育局、⼈保局测试合格,县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有关会议研究。
第六条本县⾮教育系统⼲职⼯原则上不能调⼊教育系统从事教学⼀线⼯作。原调出的教师愿意归队的,必须在45周岁以内,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学历,由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的报县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申请调离本县的教师,须在我县⼯作满5周年,经学校、县教育局同意,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续。凡需参加外县教师招考、报考研究⽣或参加其他⾏业招考的在职教师(含特岗教师),报考前需本⼈填写《**县在职教师参加外县或外⾏业招考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核审批后⽅可报名参加考试。否则不予办理⼿续。
第⼋条县直学校(含县城规划区内的学校,下同)需补充教师,实⾏“考试、说课与考核业绩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公开选调”。对长期在农村边远⼭区学校任教(10周年以上),师德表现优秀、⼯作表现良好、教学业绩优异的教师,经县教育⾏政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加分待遇。县直学校之间教师调配,要达到国家规定学历和教师资格,由调出调⼊学校提出意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编制和学科教师需求提出调配名单,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县相关部门办理核编准调⼿续。
第九条教师乡(镇)与乡(镇)之间调配,由本⼈填写《**县中⼩学教职⼯县内调动申请审批表》,调出调⼊学校根据编制情况、学科教师需求签署意见,经县教育局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核编准调⼿续。县教育局可以根据各校学科需求、编制情况,个⼈教学能⼒、资格、学历等直接调配教师,并由县相关部门办理核编准调⼿续。申请调动的教师必须在同⼀乡(镇)任教满3周年。
第⼗条本乡(镇)初中、⼩学之间交流调配教师,优先安排初中教师,由中⼼⼩学、初中共同研究,报县教育局批复后,由编委办办理核编准调⼿续。⼩学教师安排到初中任教,必须符合学历、教师资格要求,并能胜任初中教育教学⼯作。
第⼗⼀条任何⾮教育教学单位不得擅⾃借⽤教师,确
因⼯作需要借⽤教师,须由县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县主要领导同意,并由县教育、⼈保、编办等部门备案。
县直学校因特殊情况确需借⽤乡(镇)农村学校教师,应征得原学校同意,经县教育局提出名单,报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续。借⽤期间⼯资由原单位发给,考核及福利由借⽤学校负担。借⽤时间⼀般不得超过1年。
因借⽤教师导致原学校需聘⽤的顶岗教师(编制外),其⼯资由借⽤单位⽀付。
第⼗⼆条教职⼯选聘、调配⼯作⼀般在暑假进⾏,并在各校聘任教师之前办理完毕。
第⼗三条允许公办学校的公办教师向民办学校有序流动。民办中⼩学聘⽤公⽴学校教师应在每年暑假县教育局调配全县中⼩学教师之前报县教育局审批,批准后聘⽤,聘⽤总数不能超过民代学校教职⼯总数的30%。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保留公办教师⾝份不变,档案及⼈事关系按其原⾪属关系保留,⼯龄连续计算,档案⼯资及时调整;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
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等由民办学校发放或缴纳,社会保障个⼈应缴部分由⽤⼈单位集中代扣代缴。
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合同到期后需要回公办学校⼯作的,由本⼈申请,民办学校签署意见,县教育局批准后,回原单位⼯作,并由原单位到县教育局、编委办、⼈保局、
财政局等单门办理恢复⼯资⼿续;公办教师聘⽤到民办学校后,不再占⽤原公办学校编制,所缺教师由公办学校总编制内调剂解决。
公办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的档案⼯资调整、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称管理、⼯资报表、⼈事信息变更等内容,由原公办学校与其他公办教师⼀样民办学校负责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在民办学校任教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办教师由原公办学校办理退休事宜。
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所聘公办教师的管理,在聘期内民办学校同意解除聘⽤合同或公办教师擅⾃离岗均要书⾯形式通知原学校和报告县教育局,并督促教师及时返回原学校⼯作,未及时返岗的按擅⾃离岗程序由原公办学校予以辞退。
第四章校长的选拔、聘⽤和管理
第⼗四条校长任职条件和资格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热爱教育事业,有较丰富的教育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和组织管理能⼒;有改⾰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律,
作风民主;善于团结班⼦和联系众,在众中有较⾼的威望;⾝⼼健康。
(⼆)⾼中校长具有师范类本科以上学历,⾼中教师资格;初中校长具有师范类⼤专以上学历,初中以上教师资格;⼩学校长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学以上教师资格。
(三)中⼩学校长应当连续从事教育教学⼯作5周年以上,聘任正校长职务的应在副校长职级岗位上任职2周年以上,聘任副校长职级的应具备胜任学校中层⼲部的经历(原则上从具有管理经验的名师、学科带头⼈、⾻⼲教师中产⽣)。
(四)初任校长必须参加校长培训,续任校长必须参加校长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条校长的管理
建⽴县政府、县教育局聘任校长,校长提名副校长,校长聘任中层领导、教师,层层级级签订⼯作责任状,管⼈与管事、责权统⼀的管理体制,提⾼管理效能。
(⼀)校长聘任制。
逐步实⾏校长聘任制,副科以上校长由县教育局提出使⽤意见,报县委考察并研究同意后,由县政府聘任;乡(镇)中⼼⼩学、初中校长由县教育局聘任;副校长由校长提出使⽤意见,县教育局批复聘任。
学校中层⼲部由学校聘任,村完⼩校长由中⼼⼩学聘任,报县教育局备案。年龄超过55周岁的副校长原则上不再聘任,在⼀所学校(乡镇中⼼⼩学、初中、县直学校)连续担任副校长职务超过10周年的原则上要进⾏交流。中⼩学新聘任校长实⾏试⽤期1年,试⽤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任。
(⼆)校长负责制。
校长对学校⾏政⼯作全⾯负责,具有规划发展、教育教学管理、⼈事管理、经费管理、奖惩管理等权利。
(三)任期制与⽬标责任制。
校长任期制。中⼩学校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内原则上不予变动。任期届满后,经任期(⽬标)考核,业绩突出、众公认优秀的,可以续聘,在同⼀学校连续任职⼀般不超过两届。
(四)任中和任期审计制。
对连续担任3年校长职务的,由县教育局组织⼈员进⾏任中审计,校长交流、提拔重⽤或不再担任校长职务必须对其任期间的财务进⾏审计。
校长⽬标责任制。县教育局与新聘任校长签订任期⽬标责任书,明确任期内的⼯作⽬标和⼯作责任,促使校长在任期内更好地履⾏职能,努⼒⼯作,实现⽬标。每学年结束后,由县教育局组织对中⼩学校长进⾏述职评议。
(五)校长的考核
1.县教育局负责对中⼩学校长及学校领导班⼦的履职考核,坚持公开、客观、全⾯和注重实际的原则对校长及学校班⼦的履职情况和岗位⽬标完成情况进⾏考核。
2.考核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
3.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的结果作为校长及领导班⼦成员奖惩、聘⽤的重要依据。
考核的⽅法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众代表和学⽣家长参与校长及班⼦成员的测评考核⼯作。
4.县教育局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委组织部汇报副科以上学校领导班⼦考核情况。
(六)校长培养和奖惩
实施“名校长培养”计划,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成长。对学校管理、教学业绩突出的校长,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奖励,⼴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推⼴其先进的办学经验。特别优秀的校长,由组织给予提拔重⽤。
校长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的予以解聘:1.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的,由县教育局进⾏诫勉谈话);2.连续两年教学质量排位全县倒数后三位的;
3.发⽣校园重⼤安全责任事故的;
4.严重违反考风考纪的;
5.严重违反党纪政纪的;
6.学校管理不善,班⼦不团结,教育教学质量停滞不前等。
校长因年度考核不称职⽽终⽌聘任的,其职务和待遇同时取消,按实际⼯作岗位享受待遇。
第五章教职⼯聘⽤
第⼗六条全⾯推⾏教职⼯聘⽤制。建⽴“能进能出、
能上能下”的教职⼯聘⽤机制,合理配置⼈才资源,优化中⼩学教师结构,提⾼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教师聘⽤基本条件
(⼀)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教师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学历未达到要求的在岗教师,应限期通过在职进修等途径取得相应学历)。
(三)认真履⾏教师职责。
(四)⾝⼼健康,能坚持正常⼯作。
第⼗⼋条各校聘⽤教职⼯的基本程序和⽅法
(⼀)成⽴聘⽤⼯作组织机构,制订聘⽤⼯作⽅案,在编制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作岗位、福利待遇,并由教代会通过。
(⼆)公布聘⽤岗位、岗位职责、聘⽤条件、福利待遇、聘期及聘⽤⽅法等事项。
(三)应聘⼈员申请应聘。
(四)对应聘⼈员的资格、条件进⾏审查。
(五)对应聘⼈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考试考核,择优确定拟聘⼈员。
(六)聘⽤单位确定拟聘⼈员并进⾏公⽰。
(七)聘⽤单位法定代表⼈与受聘⼈员签订聘⽤合同。
(⼋)聘期⼀般为3年,每年暑期进⾏。
引导⿎励未聘⼈员⾯向基层、农村中⼩学,使他们在新的岗位发挥作⽤、施展才⼲。要⼤⼒优化⾼中、初中教师队伍,加⼤考核⼒度,引导不适应⾼中、初中教学或学科富余教师到初中、⼩学应聘。县城学校未被原学校聘⽤的教职⼯可到县城其它学校或乡(镇)学校应聘,乡(镇)学校原则上以乡(镇)为区域开展聘⽤⼯作。
第⼗九条教师聘⽤⼯作要求
(⼀)任何学校不得聘⽤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教育⼯作的⼈员从事教育⼯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教师⼯作考核⽅案,从德、能、勤、绩、廉等各⽅⾯对每位教职⼯进⾏考核,考核结果是教职⼯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三)对男年满55周岁、⼥年满50周岁的教职⼯可以适当降低考核标准和聘⽤要求,若不能坚持正常⼯作的须履⾏请假、病退等相关⼿续,未履⾏⼿续⼜不上班且经单位通知不按时返岗的,学校予以辞退。
(四)各乡(镇)中⼼⼩学既要组织、指导本乡(镇)学校开展教职⼯聘⽤⼯作,⼜要协调平衡好各校的师资⼒量,使各学校均衡发展。
第六章教师培训进修
第⼆⼗条建⽴城乡教师定期交流学习制度。有计划地
选派县城学校优秀管理⼲部和⾻⼲教师到乡(镇)中⼩学任职、任教,安排乡(镇)中⼩学管理⾻⼲和⾻⼲教师到县城中⼩学挂职、学习。实⾏县城学校教师到乡(镇)农村学校⽀教制度,未在乡(镇)学校⼯作的教师(40周岁以下)必须到乡(镇)学校⽀教⼀学年以上(含⼀学年),并且与教师职称评聘挂钩。
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在评聘⾼级职务(职称)时⼀定要有⼀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教经历。
第⼆⼗⼀条学校应⿎励和⽀持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加在职进修和⾃学。每位教师都必须参加上级规定的继续教育。
第⼆⼗⼆条教师参加脱产进修,必须有3年以上⼯龄,并在本单位⼯作时间满1年以上,与⽤⼈单位签订⾃学习期满起不少于5年的服务合同。凡参加脱产进修的教师,需由本⼈提出申请,经单位及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保局审批,县编委办备案。教师脱产进修必须报考师范类院校教育专业,在本县参加成⼈⾼考,脱产进修期间享受基本⼯资等相应的待遇。未经批准不得离岗脱产进修,否则作擅⾃离岗予以辞退处理。
第七章教职⼯⽇常管理
第⼆⼗三条教职⼯请(销)假制度
(⼀)教职⼯请法定假,由学校批准。
(⼆)教职⼯请病假事假,半个⽉之内的由所在乡(镇)中⼼⼩学、初中或县直学校审批。事假⼀般不超过半个⽉。病假超过半个⽉到2个⽉的,由个⼈申请并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单位同意,县教育局批准,报⼈保局备案。请假2个⽉以上的,由个⼈申请并提供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单位同意及县教育局审核,报⼈保局审批。
病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单位销假;病假超过半个⽉到2个⽉的,由本⼈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到县教育局销假;请病假两个⽉以上的,由本⼈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到县教育局和⼈保局销假。未经准假⾃⾏休病假的或病假期满未按时按程序履⾏销假⼿续并正常上班的,视为旷⼯。
(三)病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机关⼯作⼈员病假期间⽣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
(四)⼀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得超过20天,在规定的假期内⼯资照发;超过规定期限的将按本⼈⽉基本⼯资的⼆⼗⼀天半的⽇⼯资进⾏扣发,并且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五)对请假逾期未归或未经请假离开⼯作岗位的,视为旷⼯。对旷⼯连续超过15天、⼀年内累计旷⼯超过30天的,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员和管理⼈员暂⾏规定》予以辞退。
第⼆⼗四条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江西省中⼩学教师师德“⼋不准”》和《赣州市中⼩学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按《赣州市中⼩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测评办法(修订)》的要求,严格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教师业务档案》,运⽤于评优评先、职称评聘、⼲部选聘、县城学校选聘等⽅⾯。
第⼆⼗五条学校应加强教职⼯考勤管理。对组织纪律涣散,不按规定履⾏请假⼿续或逾期不归的,其离岗期间作旷⼯处理,按规定程序予以解聘、辞退。
第⼆⼗六条认真做好教师绩效考核。要以服务和促进教育的提质进位、跨越发展为⽬标,以提⾼教师队伍素质为核⼼,着⼒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制度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尊重规律、以⼈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增强绩效考核⼯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全⾯考核教职员⼯的德、能、勤、绩、廉。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教职⼯福利。
第⼋章⼯资、福利、职评、教师资格认定第⼆⼗七条教职⼯转正定级、政策性调资等⼯资福利事项,根据⼈保部门有关⽂件规定,由各乡(镇)中⼼⼩学、初中和县直学校统⼀办理。
第⼆⼗⼋条在编在岗且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以上的,享受规定的各种津贴补助待遇。
第⼆⼗九条教职⼯⼯资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统⼀规定的⼯资项⽬及标准⾦额纳⼊县级财政预算,按时⾜额发放,并通过银⾏直达教职⼯个⼈帐户。
第三⼗条教职⼯职称评定,按⼈保部门⽂件执⾏。教师职称聘任上岗按《赣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竞聘上岗暂⾏办法》执⾏。
第三⼗⼀条教师资格认定⼯作,由县教育局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九章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的评选、培养和管理
第三⼗⼆条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的评选办法。
(⼀)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每三年按⼀定的⽐例评选⼀次。
(⼆)评选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宁缺⽏滥的原则,采取个⼈申报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形式,按照⼴泛发动、⾃愿报名、严格评审、择优选拔、逐级推荐的程序进⾏。
(三)县教育局对候选⼈逐⼀进⾏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师德师风、教学⽔平、理论素养、⼯作业绩、⽰范作⽤等。
(四)县教育局颁发证书。
第三⼗三条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的待遇。
(⼀)名校长在提拔使⽤、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提供必要的教科研经费、资料和仪器设备等⼯作条件,优先解决⽣活上的困难。
(三)优先参加省内外教育教学研修、学习考察、研讨等活动。
(四)经县教育⾏政部门认定的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由县政府发给津贴:县级名校长每⼈每年
津贴1500元,县级名师每⼈每年津贴1200元(省、市级的参照上级标准);省、市、县学科带头⼈每⼈每年津贴分别1800元、1500元、1000元。
(五)县教育局、新闻媒体和学校应⼤⼒宣传推介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的教育教学经验、教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
第三⼗四条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的管理和使⽤。
(⼀)实⾏动态管理和考核制度。每3年为⼀个任期,期满后可申请下⼀届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的认定,未申请或未通过认定,其资格⾃动消失。
(⼆)县教育局对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进⾏跟踪管理和培养提升,定期测评等。
(三)县教育局与名师、学科带头⼈保持经常联系,听取他们对教育教学改⾰、管理等⽅⾯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
研究处理。
(四)县教育局经常组织名师、学科带头⼈开展送教下乡、送教进村(⼩)活动。
陕西特岗教师报名入口
第⼗章奖励、处分
第三⼗五条在教育教学⼯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教职⼯,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的称号: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作者、师德先进、教坛新秀等。
(⼆)评选程序
采取⾃下⽽上,逐级推荐,由各学校和年级组民主推荐,乡镇中⼼⼩学、初中和县直学校评选、公⽰,县教育局审核、公⽰,有关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县政府审批。
评选⼯作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评选条件和程序。
(三)表彰奖励
每年表彰优秀校长、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作者、师德先进、教坛新秀,由县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进⾏奖励。
第三⼗六条教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给予⾏政处分、辞退、解聘、撤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章退职、病退、退休、解聘、辞职、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