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9.18
【字 号】淄政办字〔2015〕88号
【施行日期】2015.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5〕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8日
 
淄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举报时行政执法机关正在查处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举报的统一受理、确定案件承办单位、奖励审定、信息披露、结案情况汇总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举报,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化名、匿名、密码等形式进行举报。
  受理举报单位的通信地址、举报电话、。受理单位:市安委会办公室;通信地址: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57号;邮编:255086;举报电话:12350;:******************。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的。
  (二)将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承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三)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违规生产的。
  (四)使用国家淘汰、禁止、不合格工艺、设备的。
  (五)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重伤、死亡事故的。
  (六)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或人员从事评价、检测及出具虚明的。
  (七)危险品的储存、包装、装卸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八)动火、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执行有关标准规定的。
(九)未按规定安装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的。
  (十)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十一)未按规定对职工及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
  (十二)未按规定落实领导带班、隐患自查等主体责任的。
  (十三)未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器材并保持正常演练、使用的。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配备管理人员的。
(十五)未按规定防治职业危害,未给职工提供劳保用品的。
  (十六)使用无资质的外来施工队伍厂区内作业的。
  举报以上第(一)至(五)项内容的,经查实给予举报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奖励;第(六)至(十)项内容的,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奖励;第(十一)至(十六)项内容的,给予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奖励。以上奖励,根据提供的照片、影像、样品等证据及隐患大小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行为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违法事实给予相应奖励。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并根据各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职责,确定举报案件承办单位,即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山东省教育局匿名举报  第七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