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xxx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员工依法行使举报、申诉的权利,使信访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家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以及国资委纪委和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信访举报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山东省教育局匿名举报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部门依靠员工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保障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落实的重要工作,是公司管理层联系广大
员工的纽带和桥梁,是保障员工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公司党员、党组织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及外部单位和人员采用各种形式举报公司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和舞弊行为,包括匿名举报。
第四条 公司总部和各地区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设立信访举报机构或岗位,负责受理对公司管理人员的举报以及不服处分或处理的申诉。公司监察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信访举报工作。公司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应向公司监察部报告信访举报工作。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举报。
(二)对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
(三)对会计、财务控制和审计等方面的违规和舞弊行为的举报。
(四)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举报。
(五)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六)公司管理人员对所受行政处分或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第六条  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接受监督。
第七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管理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举报和申诉。
(五)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六)调查处理问题同防范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举报和申诉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据实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常工作,甚至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由于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的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举报人有权了解其所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可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问题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诉人对其所受党纪处分或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对复议结果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人对其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审。对复审结果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复核。
第十四条 提起不服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应当由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和公司管理人员提起;受处分或处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二)有明确的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纪检监察部门管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诉人向党组织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或处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处分或处理的申诉书,并附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议或复审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