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诚信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行”制度建设,加强诚信举报合规管理,切实防范违规操作,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合规政策(试行)》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及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举报对象为本行员工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此处违规是指员工的行为违反了本行现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规定以及外部的各种监管规定
办法所指的诚信举报为本行内部举报,诚信举报人为本行员工,本行员工对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法律合规部为本行诚信举报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推动诚信举报制度建设,指导、监
督诚信举报处理工作,协调跨部门的诚信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 本行各部门负责归口业务诚信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报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举报受理
举报人应遵守诚信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举报事项提供充分、真实的证据和线索。举报人视情况可向所在部门的合规经理举报,也可直接向法律合规部举报举报受理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举报人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包括违规行为人员、违规事项或违规内容、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等相关要素。本行鼓励员工进行实名举报对不愿实名举报的,应尊重其意愿。
第八条 各部门举报为所在部门合规经理邮箱。
各部门合规经理收到举报后应填写《诚信举报登记表》(附件-1),并第一时间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报告,同时向法律合规部报告;举报事宜涉及本部门负责人的,
合规经理收到举报后单线报告法律合规部,法律合规部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法律合规部收到举报后应填写《诚信举报登记表》,并第一时间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汇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对收到的举报按以下原则处理:
)对于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认为不需要处理的或者举报内容不属于诚信举报范围的,应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明确告知举报人员已经受理,并告知其相应的保密义务,并及时按第条要求进行报告
接受举报部门应自接到举报起3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该举报。
第四章  举报处理
十一 各部门接受举报人员受理诚信举报应作出初步分析或判断本条线可进行调查处理的,完成后将《诚信举报登记表》抄山东省教育局匿名举报送法律合规部;需要其他条线协助调查的,可报告法律合规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法律合规部受理的举报或其他部门报告法律合规部处理的举报,经分管行领导批示后按直接办理、转交办理两种流程进行处理。对于转交办理的,承办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并向法律合规部反馈《诚信举报登记表》。对于举报反映的违规行为情况复杂的,可报经分管行领导批准,成立联合调查小组进行查处,联合调查小组成员由行领导指定。
第十 调查员有权调阅相关的业务材料或通过谈话、检查、问卷等形式向有关人员核实情况。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做好调查笔录,并对采集的相关违规证据进行妥善保管。调查完毕后,形成包含调查情况和调查处理建议等内容的调查报告。调查确认违规行为属实的, 按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按照程序及时办理举报事项。一般事项应自接到举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疑难举报问题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行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对处理完毕的举报事项,应结案归档。举报处理部门应将《诚信举报登记表》、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等交由专人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除匿名或化名举报无法答复举报人外,举报处理部门应在办结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于举报情况不属实的,应向举报人做好说服、劝导和教育工作。
第十 法律合规部应建立诚信举报台账,各部门应将本部门受理的举报相关信息、处理结果提交法律合规部汇总登记。
第十 所有涉及处理举报事项的人员都对举报事项和调查、核实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举报信息、调查事项等情况转告被举报人员和其他无关人员。在接受、调查、核实举报事项时,要尽可能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被举报人员和其他无关人员推断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