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
【字 号】鲁教基字[1992]12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
(鲁教基字[1992]12号)
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
  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三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第五条 新学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
  第六条 按照(85)鲁教人字16号文件规定,招生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中学每班不超过50人。接受正常转学后,小学班额不得超过50人,中学班额不得超过56人。
三、转学和借读
  第七条 在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准予转学。
  第八条 高中学生在县市区内不准转学。本省跨市地、县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批准,由学生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市地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本市地转学到学校)办理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毕业会考成绩证明(未实行会考者除外),到转入市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入手续。
  由我省转入外省市,按转入地有关规定办理。
  学生转出、转入均须上报省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初中、小学学生学区内不准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家长调动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初中、小学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十条 一般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市(地)重点高中;同级重点中学之间,可以办理转学。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士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
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的工作者,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所在地亲属户口簿,到接受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四条 已在籍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校保留学籍;
  学生在哪里学籍注册册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四、休学和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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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小学学生经乡镇级以上医院证明(含乡镇级医院),中学学生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含县区级医院),学校审查同意,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退学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初中、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年未考试如有不及格科目,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学习,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六、考核
  第二十三条 小学、初中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中、期未两次考试。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定,不必进行考试。
  第二十四条 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我省制定的《中小学思想品德评定方案》为依据,主要反映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智力、爱好、特点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情况。评语和鉴定由班主任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同本人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