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金合裕工贸有限公司与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4 
【案件字号】(2020)甘行终2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朵利民吕强赵静莉 
【审理法官】朵利民吕强赵静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兰州金合裕工贸有限公司;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赵波 
【当事人】兰州金合裕工贸有限公司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赵波 
【当事人-个人】赵波 
【当事人-公司】兰州金合裕工贸有限公司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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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高峰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高峰 
【代理律所】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兰州金合裕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赵波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也即805号《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应予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复议机关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自由裁量权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也即805号《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应予撤销。本案上诉人金合裕公司和赵思贵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各方均无异议。争议点是赵思贵被凌元华故意伤害致死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上诉人金合裕公司主张赵思贵的工作岗位没有安保职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故上诉人金合裕公司应当向兰州市人社局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但是
金合裕公司仅提交了《关于赵思贵死亡事件的情况说明和意见》,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赵波为了证明其父亲死亡属于工伤,提交了劳动仲裁裁决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榆中县公安局“凌元华涉嫌故意伤害案”的刑事侦查部分卷宗材料,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其父亲赵思贵被凌元华伤害致死属于工伤。为此,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805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行政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居中行使准司法权进行的裁决且行使着上级行政机关专业判断权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判断与裁量及理由说明应当给予充分尊重。与此相对应行政复议决定和复议卷宗也应当依法说明理由以此表明复议机关已经全面客观地查清了事实综合衡量了与案情相关的全部因素而非轻率或者武断地作出决定。因为只有借助书面决定和卷宗记载的理由说明人民法院才能知晓决定考虑了哪些相关因素以及是否考虑了不相关因素才能有效地审查和评价决定的合法性。不说明裁量过程和没有充分说明理由的决定既不能说服行政相对人也难以有效控制行政裁量权还会给嗣后司法审查带来障碍。本案中,省人社厅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通知了利害关系人赵波参与行政复议程序,赵波也根据行政复议程序提交了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省人社厅却没有将其诉求意见在被诉行政复
议决定中陈述,且复议决定结果对赵波明显不利的情形下,未回应不予采纳其意见的理由,属于未能全面审查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全部诉求,应当认定被诉复议决定撤销兰州市人社局805号《工伤认定决定》未能说明其裁量过程和未进行充分说理。省人社厅在一审中以书写格式有瑕疵,不存在程序违法为由进行答辩。在二审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该理由显然不能成立,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故,省人社厅作出的10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兰州市人社局的805号《工伤认定决定》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予以撤销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受害人赵思贵在发生伤亡时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是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死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上诉人金合裕公司主张赵思贵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缺乏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金合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兰州金合裕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1:53: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思贵系原告赵波之父。2012年7月赵思贵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7年3月2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4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7年2月21日赵思贵到金合裕公司工作,负责装卸、卫生兼保卫工作。2017年9月13日20时40分许,凌元华之妻刘某1在其夫妻二人务工的位于甘肃省榆中县来紫堡乡冯湾村的金合裕公司铁丝钢钉厂厂区内西侧二层彩钢宿舍楼前空地,因琐事与鲜某发生争吵,负责保卫、卫生工作的赵思贵前往劝阻,刘某1又与赵思贵发生争吵。当日20时50分许,凌元华酒后听闻其妻与赵思贵的争吵声后,从赵国雄宿舍处拿上赵国雄自制的水果刀赶至该地,与赵思贵发生争吵、撕扯,并在赵思贵上腹部捅刺一刀后离开现场。当日21时许,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赵思贵已死亡。经鉴定:赵思贵系被他人持单刃刀刺破心包及心脏致急性心包填塞合并心脏破裂死亡。2017年10月27日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榆劳人仲裁字(2017)第21号《裁决书》,查明:赵波与赵思贵系父子关系属实;赵思贵于2017年2月21日到金合裕公司工作,直至9月13日死亡属实;赵思贵在金合裕公司工作期间与金合裕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属实,裁决赵思贵在2017年2月21日至9月13日与金合裕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12月25日赵波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榆劳人仲裁字(2017)第21号《裁决书》等材料。次日
市人社局对赵波作出《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内容为:“本机关于2017年12月25日收到你本人送交的关于你父亲赵思贵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因你申请工伤认定时主张你父亲赵思贵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到暴力伤害,目前该案正在司法程序中,故,本机关在该案司法程序未出生效判决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现中止工伤认定时限。”2018年2月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2018年3月19日赵波向市人社局提交了该刑事判决书及目击证人刘某1、石某1、石某2、刘某2、鲜某、杨某的证言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人石某1、刘某2、鲜某、杨某均在证言中陈述赵思贵系金合裕公司安全责任小组成员,2017年9月13日晚上赵思贵值班;证人刘某1在证言中陈述赵思贵事发当晚对她说“今晚是排班我负责治安巡逻,就关我的事”;证人石某2在证言中陈述,事后从副组长那得知,事情发生当日赵思贵在值班,厂里安排他在厂里巡视。2018年5月21日市人社局作出《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受理赵波于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赵思贵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6月11日市人社局对金合裕公司作出《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2018年6月19日金合裕公司向兰州市人社局提交了《关于赵思贵死亡事件的情况说明和意见》,认为赵思贵受到伤害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也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赵思贵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请求不予认定工伤。2018年7月18日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兰州市人社局)作出兰人社工伤字〔2018〕805号《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805号《工伤认定决定》),主要内容为:“根据材料调查核实:赵思贵于2017年2月21日至2017年9月13日与金合裕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赵思贵主要工作是装卸、卫生、保安。2017年9月13日20时40分许,金合裕公司厂区西侧二层彩钢宿舍楼前空地,务工人员凌元华之妻刘某1因琐事与工友鲜某发生争吵,负责保卫、卫生工作的赵思贵前往劝阻制止发生争吵,20时50分许,酒后的凌元华听闻其妻与赵思贵争吵,从他人宿舍处拿水果刀赶至该地,与赵思贵发生争吵、撕扯,赵思贵上腹部被凌元华捅刺一刀后当场死亡。死亡原因系:急性心包填塞并心脏破裂。另查,赵思贵系单位安全责任小组成员,单位为其配发保安服,事故当天赵思贵值班,进行安全巡逻。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三)项之规定,认定赵思贵为工伤。”金合裕公司不服,于2018年8月29日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805号《工伤认定决定》。2018年10月11日省人社厅作出甘人社复决字〔2018〕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兰州市人社局作出的《805号工伤认定决定》。赵波不服,于2018年11月6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8)甘01行初106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
令省人社厅在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19年5月10日省人社厅决定受理金合裕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分别对金合裕公司、兰州市人社局、赵波作出甘人社复受字〔2019〕第10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甘人社复受答字〔2019〕第10号《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甘人社复通字〔2019〕第10号《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2019年5月23日兰州市人社局向省人社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兰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榆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榆劳人仲裁字(2017)第21号《裁决书》、兰州中院(2018)甘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榆中县公安局“凌元华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侦查卷宗等相关证据材料。2019年6月13日省人社厅作出甘人社复决字〔2019〕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0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805号《工伤认定决定》,要求兰州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赵波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