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实施《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06.03.22 甘肃人力资源考试报名入口
【字 号】
【施行日期】2006.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体育局关于实施《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意见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体育局(委),省体工一大队、二大队、自行车训练中心、航校: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鼓励吸引退役运动员积极主动自主择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下发的《关于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甘政发〔1999〕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对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实行经济补偿,以鼓励更多的退役运动员积极主动选择自主择业,拓宽退役运动员再就业渠道,解决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后顾之忧,促进我省体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就业安置渠道,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建立运动员进出畅通机制,促进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建立对优秀运动员的激励机制,有利于鼓励运动员多出成绩,多作贡献,有利于保持运动员队伍的稳定;
  正确处理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与在役运动员和其他就业安置形式的退役运动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
  正式办理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省体育局直属单位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退役运动员,退役后自愿提出不需要组织安置,选择自主择业,经组织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手续的退役运动员,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
  以下人员不列入自主择业范围
  1、经组织决定留用到省体育局直属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2、经组织和个人联系安置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成为正式职工的退役运动员;
  3、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
  4、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停训的退役运动员;
  5、运龄不满两年的运动员;
  6、被高等院校录取毕业后留校工作或分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四、经济补偿原则及标准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下发的《关于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自谋职业退役运动员补助办法标准作适当调整。按照运动员参加运动队训练的年限(运龄整年
计算)、取得的成绩、退役前的个人工资待遇等确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由三个部分组成:①基础安置费;②运龄补偿费;③成绩奖励。其标准为:
  1、基础安置费。这是对退役运动员与训练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一种补偿。主要是退役运动员退役后的安家费和再就业技能培训的费用,标准为2万元。
  2、运龄补偿费。这是对运动员在训练期间为挑战生理极限带来的身体伤害的一种补偿。运龄补偿费与实际运动年限和退役前的体育基础津贴挂钩,运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4个月的基础津贴。
  3、成绩奖励。按在役期间参加国际国内正式比赛中取得的一项最高获奖名次确定补助标准(不包括行业性比赛及大奖赛)。具体标准见下表。
  成绩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名次
奖励金额
比赛层次
四-六
七-八
奥 运 会
9
7
6
5
4
世界比赛
7
5
4
3
2
洲际比赛
全 运 会
6
4
3
2
 
全国比赛
5
3
2
1
 
  注:①世界比赛为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洲际比赛为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全国比赛为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
  ②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成绩补助按主力队员补助的60%计算;
  ③非全运会项目的全国比赛成绩补助按全运会项目的成绩补助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