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7.11.26
【字 号】皖绿[2007]18号
【施行日期】2007.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绿〔2007〕18号)
各市绿化委员会,省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建立健全绿化评比表彰机制,促进我省绿化评比表彰活动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和规范省直部门表彰工作的通知》精神,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安徽省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意见》,并经10月16日省绿化委员会第23次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绿化评比表彰机制,促进我省绿化评比表彰活动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办法》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精简和规范省直部门表彰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安徽省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国土绿化发展要求的评比表彰体系,充分发挥评比表彰的激励作用,不断激发广大人民众投身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创造性,树立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国土绿化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原则
  (一)坚持科学性和规范性原则。根据新时期国土绿化的任务和特点,建立和完善我省绿化评比表彰活动项目的名称、评比表彰机制、奖励办法、评选条件和标准。
  (二)坚持分级表彰、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绿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绿化评比表彰活动的规范管理,上报省表彰的,必须先获得省辖市相应表彰。
  (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绿化评比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标准、要求,对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坚持竞争、激励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条件、标准和办法,进行统一衡量、比较、选优,形成竞争激励机制。
  (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绿化评比表彰活动采取由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三、项目
  (一)省绿化委员会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徽省绿化奖章”评比表彰活动。
  (二)省绿化委员会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绿化模范县(市、区)”、“全省绿化模范村”和“全省绿化模范单位”评比表彰活动。
  (三)省绿化委员会、省人事厅、省林业厅每三至五年联合组织开展一次“全省绿化先进集体”、“全省绿化劳动模范”和“全省绿化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活动。
  以省委、省政府名义组织开展的造林绿化表彰活动另行安排。
  四、范围
  (一)“安徽省绿化奖章”从对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或关心支持绿化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中评选,重点向工人、农民、一般干部和知识分子倾斜,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15%。
  (二)“全省绿化模范县(市、区)”、“全省绿化模范村”和“全省绿化模范单位”在达到评选条件(见附件)的县(市、区)、村和单位中推荐。
  (三)“全省绿化先进集体”从获得过省直部门或市级绿化表彰的单位(集体)中推荐,市级机关不参加评选。
  (四)“全省绿化劳动模范”、“全省绿化先进工作者”从获得过“安徽省绿化奖章”或获得过市级绿化表彰的人员中推荐,表彰名额按文件规定核定,县处级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8%。
  五、程序
  “安徽省绿化奖章”、“全省绿化劳动模范”、“全省绿化先进工作者”和“全省绿化先进集体”评选实行名额分配制;“全省绿化模范县(市、区)”、“全省绿化模范村”和“全省绿化模范单位”评选实行申报制。
  (一)“安徽省绿化奖章”按照分配的名额,由所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或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本地区或本单位、本行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市级绿化委员会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上报省绿化委员会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并再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
  (二)“全省绿化模范县(市、区)”、“全省绿化模范村”和“全省绿化模范单位”由所在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推荐,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绿化委员会。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评选对象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定)。根据审查和检查结果,专家组确定建议名单,省绿化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并再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
  (三)“全省绿化先进集体”、“全省绿化劳动模范”、“全省绿化先进工作者”,由所在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人事、林业部门或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配的名额,根据评选条
件和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进行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内(本地区或本单位、本行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绿化委员会。省绿化委员会会同省人事厅、省林业厅共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并再次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表彰。
  六、奖励方式
  “安徽省绿化奖章”、“全省绿化模范县(市、区)”、“全省绿化模范村”和“全省绿化模范单位”,由省绿化委员会分别颁发奖章、奖牌和证书。为提高表彰效果,加大影响力度,对受表彰的“全省绿化模范县(市、区)”建立象征性标志。
  “全省绿化先进集体”、“全省绿化劳动模范”、“全省绿化先进工作者”由省绿化委员会、人事厅、林业厅颁发奖牌和证书,“全省绿化劳动模范”、“全省绿化先进工作者”享受市厅级劳模待遇。
  七、考核管理
  对“全省绿化模范县(市、区)”、“全省绿化模范村”和“全省绿化模范单位”称号获得者由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
其相关称号。
  附件1:
安徽省绿化奖章评选条件
  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或关心支持绿化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全省绿化奖章。
安徽省人事局
  1、从事造林绿化或绿化成果保护管理工作时间3年以上,对推动本地区、本单位国土绿化有突出贡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