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05.30
【字 号】民人字[2008]80号
【施行日期】2008.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安徽省人事局
安徽省民政厅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民人字〔2008〕80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我厅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省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外秘〔2007〕3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现就我厅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出访领导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对外交流的深入发展,我厅因公出访活动日趋频繁,对推动各项民政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因公出访工作也存在着一般性访问、重复考察、出访时间和热点国家或地区较为集中等的问题。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里有关外事政策及外事工作规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访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严格遵守因公出访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出访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二、严格制定计划,实施量化管理
  各处(室、局)、各厅属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制定本单位的出访计划,出访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出访人员、邀请和接待单位、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和经费来源。组团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初将出访计划报送厅人教处,逾期未上报出访计划的,当年不安排出访。人教处对各组团单位的出访计划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我厅年度出访的具体意见,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送省外办审批。出访团组要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访任务,不准随意增加、调整出访国家和出访线路。
  原则上上年度已经组团的单位当年不再安排出访。厅领导每年出访不超过1次,处级干部5年内出访不超过1次,从严控制科级以下干部的出访活动。
  三、规范出访活动,强化任务管理
  因公出访活动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必须是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项目的公务活动,或确因工作需要赴国(境)外的专项业务的考察,不得进行一般性考察,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出访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回国1个月内,组团单位要将考察或培训报告交厅人教处。
本厅团组6个月内不得出访同一国家。邀请单位应业务对口、级别对等,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组团出访。团组人员总数一般不得超过6人,其中厅级团组中厅级人员数为1人,确因工作需要的,不超过2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要严格控制团组在外的停留时间,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参加省外单位组织的团组出访必须由组团单位先征得省外办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我厅组织的双跨团组原则上仅限于各市级民政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参团,不得下文指定具体人选。
  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境)7天内将有关证件交厅人教处。
  四、严格报批程序,加强经费管理
  各单位在组团出访前,要拟定书面的组团报告报送人数处,组团报告中必须明确出访人员名单、出访任务、邀请和接待单位、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和经费来源等情况,人教处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或报送厅领导传阅审签。如出访计划中的出访任务、主要出访人员、邀请和接待单位、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和经费来源等要素发生变更,组团单位要及时报人教
处,经请示省外办同意后方可拟定组团报告。人教处负责指导组团单位准备办理出访手续所需的材料,组团单位要认真负责准备和催报所需的材料,并积极协助人教处报送有关材料。
  计财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访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访经费预算规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关于因公出访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控制因公出访的经费开支,在确保本单位全年工作能够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好出访费用。出访人员报销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报,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厅管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