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3
【字 号】藏政办发[2010]141号
【施行日期】2010.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0]14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公安厅、团区委、公务员局《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党委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
财政厅 农牧厅 卫生厅 扶贫办
公安厅 团区委 公务员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推进“三支一扶”人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藏人发仁2006]3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募我区高校毕业生主要到乡镇从事“三支一扶”工作。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根据自治区“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 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
育厅、财政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公安厅、团区委、公务员局组成。负责全区“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协调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其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三支一扶”人员相关政策,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三支一扶”工作情况。
  (二)负责制定、发布“三支一扶”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和计划。
  (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派遣等工作。
三支一扶考试报名条件
  (四)负责建立、管理“三支一扶”人员信息库。
  (五)负责制作、颁发我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六)协助有关部门办理“三支一扶”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七)负责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经费预算、资金申报以及决算编报等工作,同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经费支出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财政厅负责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考核奖励等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并按年度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逐级下达。
  第七条 教育厅、农牧厅、卫生厅、扶贫办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系统“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公安厅负责指导本系统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户籍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地(市)、县(市、区)结合实际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协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地“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各部门要指定业务部门和专人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管理工作。
  (一)各地(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三支一扶”人员岗前培训、协议书签订和其他管理工作。
  (二)各地(市)、县(市、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等部门负责本地“三支一扶”人员年度和
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定期对本系统“三支一扶”工作进行督查,总结“三支一扶”工作经验。
  第九条 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三支一扶”人员所学专业合理安排其服务岗位。建立健全“三支一扶”人员管理档案。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学习、培训、生活、安全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三支一扶”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工作。妥善解决“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三)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生活保障。
  (四)认真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三支一扶”人员思想动态,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虚心学习、服从管理、努力工作。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十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限为3年。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可参加当地的符合各类专业技术报名资格条 件的考试。
  第十二条 “三支一扶”人员享受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参保经费由财政厅承担,并对承保机构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鼓励“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参保办法及相关待遇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三支一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通知》(藏劳社办[2008]478号)执行。鼓励“三支一扶”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其标准为:二类区2800元,三类区3000元,四类区3300元。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享受一次休假,假期为40天,路途天数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计算,其往返费用由服务单位参照同类人员的标准予以报销,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服务期间事假累计达到40天的,不再享受休假。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三支一扶”人员出差时产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应
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出差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服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自治区每年使用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工作人员)名额,用于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今后,“三支一扶”人员报考公务员(工作人员),既可报考定向考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服务期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在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单位后,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并落实社会保险等的接续。
  第十九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 件下优先评定。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对服务期内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四章 组织招募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底前,根据基层岗位需求情况,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会同本县(市、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等部门,按照《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人员需求信息表》(见附件1)要求编制本地“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由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并商本地(市)教育、农牧、卫生、扶贫办等部门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计划,并商自治区教育、农牧、卫生、扶贫等部门核定招募计划。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力、公室制定年度招募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
  第二十五条 各地(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市)“三支一扶”人员招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高校毕业生报名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