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政府与政治》复习参考
行政主导
港督是英女王派驻香港的代表,是香港的首长,下设行政局、立法局协助他工作,有很大的权力,但最终权力集中于伦敦。行政局由香港总督主持。重要决策均需由总督会同行政局通过才能执行。行政和立法两局就是为总督服务咨询机构,并无实际的权力,所以,香港的统治权是高度集中在总督手中,由此产生以总督为核心的行政系统主导一切的统治模式,由此而产生了行政权高于立法权的典型的行政主导政制模式。
改良汉荻法
比例代表制选举形式之一不论是直接或间接选举,都采用“改良”汉狄法,即一组别取得票数除以一予第一候选人,除以二予第二候选人,除以四(而非一般汉狄法的除以三)予第三候选人,以几何级数除之分配予同组各候选人。
具体计算方法:每一候选人名单得票数顺次除以1、2、4、8及续后的2的乘幂分配予排列于候选人名单中的各候选人,即排首位的候选人获该候选人名单所得选票的全数,排第二位的候选人
得该候选人名单全数票的二分之一,排第三位的候选人得该候选人名单全数票的四分之一,依此类推。然后,将所有候选人按其得票数的多少排成一序列,其中得票最多的前12位候选人获得立法会的12个直选议席,即具备当选资格。
在最后一个议席进行分配时,如果遇上商数相同的情况,该议席配给尚未取得议席的有关名单;如果各张名单均已取得议席,该议席配给得票较多的有关名单,又如果有关名单的得票数也相同,则以抽签方式决定。
这种改良后的选举方法,增加了每张参选,但获取第三个及更多议席的难度,导致议席向各政治派别分散,客观上对较小的政治派别的参选具有鼓励作用。
另外,该制度具鼓励配票功能,因为对于某一张名单来说,排头名的候选人当选后的余票若不能成功地将次位候选人“送入”议会,则选票无疑于“浪费”。可见,如果能够成功地运用配票策略,通过分拆名单,则有可能使属于同一派别或阵营的其他候选人成功当选,票尽其用。反过来说,如果运用不当,也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两张名单“共同沉没”。 
行政吸纳政治
行政”就是政府管理体制政治”就是大众(尤其是精英)的民主参与
港英时期的特殊性就在于压制了代议制民主,把民主政治通过开放行政管理体制的方式吸纳掉。 即一方面,吸纳社会精英人士进入政制系统,二是就政府的有关决策向社会进行咨询。不过,行政吸纳政治”的准确表述应当是“港督(英国人)通过行政吸纳(中国人的)政治参与”。
    港英政府对草根层的吸纳是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的,公务员系统的吸纳是从“二战”后开始的,而地区组织对“街坊会”之类社会组织的吸纳从1840年以来一直保持下来。
澳门特区的市政机构
政府首长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下有五个司,再下为局、厅、处
行政法务司:
经济财政司:
保安司:1)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内部治安; 2)刑事侦查; 3)出入境控制;
社会文化司:
运输工务司:1)土地的整治;2)交通管理及航空器和港务;3)基础建设及公共工程; 7)气象。
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司级机构
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区政府首长为行政长官,设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1.政务司(唐英年,下属有9个决策局)
职能:“政务司司长协助行政长官,督导他所指定的决策局的工作。在涉及多个决策局的事务方面,这个角尤见重要。政务司司长更主理行政长官的政策议程中的指定优先处理项目,加强与立法会紧密而有效的工作关系,并拟定政府立法议程的时间表。政务司司长亦执行法例赋予他的法定职能,包括处理上诉以及关于某些公共机构的运作等。”
2.财政司(曾俊华,下属四个局一处)
职能:协助行政长官督导财经、金融、经济、贸易和就业范围内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同时负责编制财政预算。
3.律政司(黄仁龙)
职能:律政司司长是特区行政长官、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的主要法律顾问。负责所有检控工作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例,并就法律问题向各决策局和部门提供意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区法院的框架层次
澳门的法院系统分为三级结构:终身法院、中级法院以及第一审法院,其中第一审法院包括初级法院与行政法院。
1.第一审法院
----初级法院:具有一般审判权的一审法院。另外,初级法院根据实际的需要,可以设立一些专门或特定的管辖法庭,如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劳动法庭、
-
---行政法院:是审理行政、税务和海关诉讼的专门法院,由初级法院院长兼任该院院长。
2.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是负责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上诉的法院,一般是较为重大的案件
3. 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是澳门特区的最高法院,行使终审权。即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也审理一些法定的重大案件
澳门特区立法会议员的产生方式  (每届任期四年)直接选举12、间接选举10、行政长官委任7
第二,立法会中部分议员由委任产生。有人认为,通过三种方式来产生议员,可以较充分的考虑澳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与愿望,为澳门社会各阶层人士进入立法会,参与澳门社会事务管理创造条件。因为澳门现在的产业结构以旅游业为支柱产业。另一方面,委任议员也对稳定政府,沟通政府与立法会之间的关系有一定作用,有利于政府政策在立法会的通过
特区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司法独立的含义:1)法院是行使审判唯一机构;2)在机构设置上,法院独立与行政和立法机关;3)法官只服从法律;4)独立审判原则。(上下级法院关系、主审制度)
2.司法独立的保障机制:
1)高薪制。在香港,法官的薪酬和待遇比较优厚。在澳门,《司法官通则》则对法官的薪金规定非常详细,如年假、福利等等。
2)终身制。法官一经任命就不可撤换,除了法定原因外不得被调动、更改级别、解职等。香港法官是根据一个独立委员会(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除非经过独立的审议庭的查询,不能被随便撤职。终身制提高了法官的地位,更好保障法官的独立
3)豁免制。法官享有司法豁免权司法审判人员履行审判职责时,都不须负民事责任。有助于法官免除后顾之忧,公正履行职责。
4)专职制。澳门:“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它公职或任何私人职务,也不得在政治性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因为对政党或政治活动的参与可能会影响法官公正的立场,不过澳门并没有禁止法官加入政党和社团。
5)其他制度。司法机关在啊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中所拥有出审判之外的其他功能又进一
步保障并增强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司法对行政和立法的上述制约作用进一步增强司法机关自身的独立性。(书本上,老师ppt没有)
港澳特区政制中行政主导的表现
所谓行政主导,指以行政长官为首长的政府拥有较大的权力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高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法律地位,行政机关在制定公共政策、立法议程和政府日常工作上起积极的主导作用
(1)行政长官在特区政治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长官拥有双重地位,他既是香港特区的首长,对外代表特区,尤其是在对外礼仪活动对外交往活动中;又是特区政府的首长领导特区政府及主要官员和所有公务人员。作为地区首长,其地位高于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政长官拥有广泛的权利。包括主要官员的提名权、委任官员和司法人员、领导政府、制定政策、签署法律和议案等等。
(2)三权分立下的行政主导。香港特区的管治权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此三权分别由行政长官为首的政府、立法会和法院行使。在司法独立(中立)的情况下,行政与立
之间相互制衡。此外,行政长官进行重大决策必须咨询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意见,这同时也对行政长官的权力进行了监督
(3)行政在立法中处于优势地位。第一,行政长官和行政部门参与并影响立法活动。第二,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与立法会没有关系,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缺乏人事制约。第三,行政机关与立法会的关系上。首先立法会不能像内阁制那样通过不信任案,其次,行政机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做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的质询,以及税收和公共开支(HK)的通过。
(4)行政长官司法领域中的重要作用。第一,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举委员的推荐来任命法官。在澳门的司法体系中,行政长官还任命检察官。第二,司法权仅限于特区自治范围内,如果涉及国家行为,需取得行政长官就该案件发出的证明文件,而行政长官同样还需要取得中央政府的证明书。第三,行政长官依法赦免或者减轻刑事罪犯刑罚的权力。第四,在监督法官操守方面,行政长官拥有一定权限
政治题目香港回归前政府政治体制的特点
1.港督高度集权。港督是香港的最高行政长官,享有近乎绝对的权力。只对英国殖民政府负责,不对香港市民负责,香港民众对其没有任何制约性。港督是行政局和立法局的当然主席主导行政事务和立法权。
2.咨询式民主。设立众多的政府咨询组织。这些咨询机构也就是政府的智囊团和思想库。这一制度设计是为了弥补香港政制缺乏民主的缺点。几乎所有的政府部门设立了与各自业务相关咨询机构,这些机构分为不同的类型并组成委员会,各委员会通常由议员、政府官员、社会知名人士及专业人士担任。港英政府的重大决策,都要经过咨询环节。有人总结为:港督独裁加咨询民主
3.行政吸纳政治。一方面吸纳社会精英人士进入政制系统,另一方面就政府的有关决策向社会进行咨询
4.高效的公务员队伍。真正管理香港的就是以港督为首的巨大的行政机器及公务员队伍。香港的公务员架构是一个以效率及公信力而著称的体制,它发挥了实际上其他地方行政系统所没有的功能,对港英政制的运作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
香港特区法院的活动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主要体现在司法独立上,即宪制上的独立和观点上的独立。司法人员任命方式及任期保障能够确保司法独立,无需因法官身分审案时所作出的行为而负上民事责任。此外,立法机关不得质疑法官的行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
(第一,法院行使审判权柄受行政长官、政府、立法会的干涉,也不受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包括不受社会舆论的干涉等。第二,上级法院不能干扰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某一法院不能干涉其他法院的审判活动。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裁决加以改判、重判或维持原判,但两者不存在领导和领导的关系,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不能干涉下级法院的活动。第三,法院内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非主审法官不能干涉主审法官的独立审判。独任制法官一人独立作出裁判,合议庭法官按照法庭程序投票决定审判事项。第四,与中国大陆的各级法院没有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