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2021年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者永久终止的事故。以下是安徽省为更好应对突发事故发布的最新管理措施。
20xx年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10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预先制定的工作计划。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快速、科学、有序地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培训、
宣传教育。
第四条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和单位及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类。具体分类和内容按国务院101[20xx]号文件确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负责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方案,具体指导和监督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修订、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的实施。
第二章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或者部门、行业突发事件频发和重大风险,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部门、行业的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制定本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七条应急预案应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成立写作小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吸收预案涉及的业务相关人员、技术专家和具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编制工作组组长由计划编制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做好风险评估。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分析危害因素、可能的直接后果、衍生后果和次要
后果,评价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消除隐患的措施。
(3)掌握应急资源。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本地区、本单位可以调用的应急队伍、设备、物资、避难所等应急资源,以及上级和邻区可以请求支援的应急资源,为制定应急措施提供依据。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a)遵守法律。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原则。
(二)实用。认真开展风险评估,综合分析应急资源需求和现状,充分考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符合自身特点。
(三)协调。加强与应急预案涉及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到衔接、协调
(二)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工作组、专家组和现场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3)预防、监测和预警。包括潜在风险的调查和监测、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或发布程序等。
(4)处置措施。包括信息报告和发布、早期处置、应急响应启动、响应措施、响应级别调整和
终止等。
(5)恢复重建。包括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6)保障措施。包括应急队伍、设备、物资、资金、通讯、交通和技术支持。
(七)日常管理和责任奖惩。包括应急预案培训、宣传、演练、职责、奖惩等。
(8)补充规定。包括方案说明、生效时间、条款说明等。
(9)附件。包括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应急响应联系人及、应急资源清单等。
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以及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应急预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第十条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咨询、实地调研等方式听取意见。并应书面征求与计划有关的部门、单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同时,要从应急案例、处置工作总结、应急演练评估材料中吸取经验,有效提高预案质量。
第三章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交预案草案、编制工作说明、相关单位意见和采纳说明等相关材料。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短版本的,应当提交预案短版本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对预案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a)遵守法律;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以及相关单位的协调意见;
(三)主要内容的完整性;
(四)职责分工明确的情况;
(5)预警和应急级别划分的合理性;
(6)应对措施的可行性等。
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相关单位备案。
(一)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抄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村(居)委会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五)安徽省中央企事业单位和省级企事业单位需要与当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应
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接受应急预案备案的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审查。记录和审核的内容和方法与计划评审基本相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政府及其部门的公共卫生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向社会公布。需要保密的应急预案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紧急情况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应急演练的频率、规模、形式、内容、时间和地点。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演练组织者应当于上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洪水、山洪、泥石流、滑坡、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政府,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的管理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
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医院、学校等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九条应急演练的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习的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与应急的协调、应急响应、演习所用设备的适用性、演习目标的实现、演习的成本效益分析、改进计划、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和应急措施的意见和建议。锻炼评估可以委托给第三方。
对于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参与演练的相关单位应采取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加强人员培训、完善物资装备等措施。
第五章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应急预案内容的及时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和评估,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化和规范化管理。
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评估一次。
第二十一条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计划编制单位提出修
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上级计划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已经调整;
(三)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计划变更中的其他重要信息;
(六)在应急响应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培训和宣传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写和分发培训材料、编写工作指南、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讨论等方式,组织开展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纳入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公务员培训,定期对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活动,使广大人民众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特别是对于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保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制作易于理解的宣传普及材料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和行业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对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评估、修订、演练、培训、宣传教育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应急预案的管理,确定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所需经费纳入总预算安排。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大型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安徽省公务员2021年职位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