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明亮、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07 
【案件字号】(2022)辽10民终3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娟曹丽娜蒋术海 
【审理法官】张丽娟曹丽娜蒋术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沈明亮;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沈明亮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沈明亮 
【当事人-公司】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玫 
【代理律所】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沈明亮;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欺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发生在2020年,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沈明亮与白塔二建公司签订《预售商铺合同书》,为有效合同。白塔二建公司作为开发企业,对于涉案商铺的实测面积应当知晓并负有保管相应证据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铺的实测面积,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沈明亮认为涉案商铺实测面积与合同预定面积存在差异,且差额超过总面积的3%,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预售商铺合同书,符合法
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沈明亮应当将涉案商铺返还给白塔二建公司,白塔二建公司亦应当向沈明亮返还已付的购房款。    关于沈明亮上诉主张的利息问题。因案涉商铺一直在沈明亮处使用,沈明亮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如果判决给付沈明亮利息,沈明亮还应当给付白塔二建公司占用商铺的租金损失,为公平起见,减少诉累,对沈明亮要求给付利息的损失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白塔二建公司上诉主张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沈明亮、白塔二建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沈明亮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10由沈明亮承担;白塔二建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94元,由白塔二建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2:35:58  辽宁二建报名入口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1月23日,原告沈明亮(甲方)与被告白塔二建公司(乙方)签订预售商铺合同书,约定甲方在乙方认购位于辽阳市商铺,商铺面积10.28平方米,单价为7917.89元/平方米,总价款为81396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收款
事由为摊位全额。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沈明亮与被告白塔二建公司签订的预售商铺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现原告认为涉案商铺实测面积与合同预定面积存在差异,且差额超过总面积的3%,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预售商铺合同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作为开发企业,对于涉案商铺的实测面积应当知晓并负有保管相应证据的义务,故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铺的实测面积,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当涉案商铺返还被告,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告一直在使用该商铺,未造成购房款的利息损失,故对于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沈明亮与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23日签订的预售商铺合同书;二、沈明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辽阳市商铺返还给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同时
返还沈明亮购房款81396元;三、驳回沈明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4元,沈明亮已经预交,由辽阳市白塔二建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34.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沈明亮承担1159.10元,退还沈明亮1834.90元。    本院二审期间,沈明亮提供新证据是:三义市场聊天,我和主周东军聊天记录,证明我们购买的摊位没有对外出租,也没有收益。    白塔二建公司发表质证意见:不能证明沈明亮十年期间摊位没有经营,我们了解到,原来兴隆大家了一直租赁沈明亮等摊位,租期是五年,一直到2022年2月份才撤出,现在摊位是否出租不清楚。主和业主的聊天记录,不能客观真实的反映案件事实,不能够证明沈明亮所要证明的问题。    白塔二建公司二审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沈明亮上诉请求: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0)辽1002民初3294号判决中第三项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二、如果被上诉人在售卖前就已经接到产权处下达的《面积审定单》,要求被上诉人退一赔三。三、如果被上诉人在售卖后接到产权处下达《面积审定单》,从那日开始,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贷款利率给予上诉人补偿。四、一审由上诉人承担的诉讼费及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中,认为上诉人一直在使用该商铺,未造成购房款的利息损失,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1、上诉人认为,如果被上诉人在售卖前就已经接到产权处下达的《面积审定单》,而依然按照误差高达12%的面积销售,已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应该按退一赔三进行赔偿。2、如果被上诉人在售卖商铺后接到产权处下达的《面积审定单》,自被上诉人接到产权处下达的《面积审定单》那日开始,就应及时通知我方,当时就解除合同;而被上诉人恶意隐瞒,故意占用我方的资金,从2009年购买开始,我方资金被恶意占用,致使多年资金被白白使用,而我方无任何收入,已造成严重的利息损失。同时,因为市场没有开展起来,商铺无人经营,我方在被上诉人的欺骗下,虽然拥有商铺使用权,但多年没有收入。只是在2020年市场整体出租时才算有了收入,也因此才意外得知被上诉人的欺骗行为。3、我去辽阳市产权处询问时,产权处工作人员表示,正常情况下《面积审定表》是在售卖商铺前就给了开发公司了,并且在售卖前必须有《预售许可证》,而为什么在严密的流程下,被上诉人在售卖上诉人的商铺时,面积有误,少了高达12%。远远高于国家规定的超过3%即可返还房款及利息的规定,请法院严查,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4、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买受人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利息的,应予支持。综上,上诉
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存在明显的故意欺诈行为,极大的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使上诉人多年无收入,而被上诉人则一直在使用上诉人的资金,而无任何代价。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不予利息补偿,不仅明显违反了按照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明显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极大的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白塔二建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两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11月23日签订《预售商铺合同书》一份,根据该合同约定: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开发的位于辽阳市白塔区的摊位一处,面积为10.28平方米,单价为7917.89元,总价为81396元。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大约在2011年将商铺交付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先是自己经营,后在2020年被上诉人与其他商铺业主一同将商铺整体出租给万隆大家乐超市进行经营。2020年8月,被上诉人以实际面积与预售面积差超过3%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上诉人签订的《预售商品合同书》,返还购房款,承担利息及损失等。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的《预售商铺合同书》,并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购房款。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
上诉人交付商铺的时间为2011年,直到10年后才提出实测面积与合同预定面积差超过总面积的3%,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其次,原审法院认定实测面积与合同预定面积差超过总面积的3%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从原审判决书中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只有认购书、预售商铺合同书、收款收据和被上诉人的当庭陈述,没有证明面积差超过3%的证据。最后,原审判决也没有考虑被上诉人10年间自己经营商铺以及对外出租商铺的收益,只判决上诉人返还购房款,显失公平。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希望二审法院重新查清案件事实,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