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01
【字 号】内政办发[2013]13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网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广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3〕13号 2013年2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内政发〔2012〕94号)精神,促进全区广告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广告产业发展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经济文化强区的战略部署,大力实施广告战略,始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原则,积极调整优化广告产业结构,大力提升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的整体水平,扎实推进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努力促进广告产业发展实现新突破,为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 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广告经营额力争达到50亿元,并接近同期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争取培育2个广告人才培训和实践基地或广告创意园区(基地),打造3个著名品牌广告企业,发展一批特鲜明、优势突出、结构合理的广告产业体,使广告产业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与自治区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相适应。
  二、政策措施
  (三)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区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振兴的扶持政策,将广告业纳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或投资基金等重点扶持行业,支持广告创意设计、广告会展、人才培训、公益广告及新兴广告企业,以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园区(基地)建设带动广告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质好、经营行为规范的广告企业在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进行扶持,同时支持本地广告企业与其他地区广告企业相互交流与合作。
  (四)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广告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允许印刷、打字、刻字、装饰等与广告业相关的个体工商户兼营广告设计、加工、
制作业务,不再进行广告单项前置审批,允许广告经营企业兼营相关的其他业务;对以广告创意设计、广告策划、市场调查、信息咨询等智力型广告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广告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到3万元;凡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子公司3家以上、集团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办理集团登记;允许租用或自用家庭住宅为广告企业住所,对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合法安全使用的文件、材料,可视为办公场所证明;允许以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新的公司;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广告企业的,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比例可由30%降至不低于20%;放宽广告企业名称核准条件,对冠以“内蒙古”名称的,注册资本可由300万元降至不低于200万元;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文化传媒”、“文体传播”、“广告创意制作”、“广告传媒”、“广告产业”等新兴行业用语;允许广告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允许连锁广告企业使用总部字号。
  (五)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方财政要加大对广告业的支持和投入,对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新办的广告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2012〕9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广告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广告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告经营单位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六) 鼓励广告企业改制创新。积极推进广告企业实施战略上整合、策略上联盟和跨行业、跨地区的资产重组,从人才、资源、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横向联合和专业协作,提高广告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广告企业通过控股、兼并、收购等方式,在国内广告市场上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实现做大做强;鼓励拥有著名品牌的大型企业通过广告公司为其提供全面服务,实现强强联合;鼓励中小型广告企业提高自身专业化服务水平,扩大国内广告服务市场,并在信用担保、金融服务、人才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使其建立自身品牌优势。
  (七) 拓展延伸广告产业链。允许并鼓励广告业采取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营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加强广告要素市场培育,引导形成与广告业发展相配套的广告人才市场、广告设备和材料市场、广告技术市场、广告资金市场等专业市场;鼓励建立创意设计、市场调研、信息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广告资源优化配置。
  (八) 整合广告经营资源,鼓励发展龙头企业。引导扶持广告园区(基地)建设,推动广告企业走规模化、集团化经营发展的路子,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培育综合性广告新兴产业园区,提升广告业整体服务水平。对广告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凡是由自治区、盟市以及自治区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广告产业园区项目,应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优先予以保障,对进入文化或广告产业园区的广告企业,可享受自治区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和发展文化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 提高广告行业科技水平。鼓励广告企业加强广告科技研发,积极推广科技成果,提高运用广告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媒体的水平,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充分发挥创意在广告业中的核心作用;支持在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和发布等方面推广应用数字化音视频、动漫和网络等实用新技术;鼓励环保型广告材料的广泛应用,支持开发低成本的替代广告材料,鼓励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运用新的广告载体,降低广告投放成本;支持互联网、楼宇视频等新兴广告媒介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成为广告业新的增长点。
  (十) 实施评先扶优工程。实施品牌带动战略,创建广告产业品牌,充分发挥品牌企业在
广告业的引领带头作用,积极推进广告企业资质等级申报工作,提高广告资质水平;引导广告经营主体注册服务商标,鼓励广告企业积极参加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对获得驰名和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并支持获得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以及“守合同、重信用”广告企业申报年检免审企业,年检免审企业享有2年免审期;对于户外广告发布位置、广告时段、广告版面挂牌、拍卖、招标等活动,优先支持取得相应广告资质等级和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广告企业;支持广告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发行企业债券和申请上市。
  (十一) 鼓励广告企业积极“走出去,引进来”。按照国际标准和通行规则,建立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广告企业运营模式,拓展国内外营销网络,参与国内外会展和广告项目竞标,获取针对我区市场的国内外会展和广告代理业务;引导企业灵活运用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加强与国内外广告业的交流合作,把国内外广告产业的先进经营模式、服务理念、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引进来”,培育具有国内外竞争力的本地广告企业,为打造我区驰名品牌奠定基础。
  (十二) 积极开发和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要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建立健全全区户外广告网上审批系统,对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实行备案制度,不再进行异地审批,减少登记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已批准设立合法有效的户外广告设施,因城市拆迁、改造等因素拆除的,按实际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十三) 积极促进公益广告发展。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公益广告活动,努力提高公益广告策划、创意和制作水平;落实和实施公益广告免费政策,对公益广告实行财政补贴,支持公益广告作品评优工作,从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奖励公益广告优秀作品;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先进文化、塑造城市品牌形象方面的作用,媒体要履行社会责任,认真执行公益广告播出时长的规定,提高公益广告刊播比例,增加公益广告发布量,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使公益广告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