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云南大学研究生分数线第一条  为落实《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改革方案》,规范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大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以下简称“国家基地”)包括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类别,负责承担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三条  国家基地应根据地域、考生人数和资源分布,按照“优化布局、资源共享、立足长远”的原则设置。原则上每个考区设置国家基地的数量为:临床类别1-5个、中医类别1-3个、口腔类别1—3个、公共卫生类别1个.
国家基地建设应充分利用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须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医考办”)批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考办负责制定国家基地的总体规划、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负责国家基地的审批。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医考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指导国家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考区范围内国家基地的规划、申报、评估和管理,考区办公室或省级医学考试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考点在考区的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安徽教育首页第六条  国家基地应在考区、考点的指导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实施办法,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基地申报
第七条  申报国家基地的单位应具有承担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的工作经验,并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国家基地申报、评估和认定.
(一)国家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考试机构,在考点指导下,对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标准》,完成建设并自评合格后,由考点向考区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三)考区领导小组组织考区专家组对申报国家基地进行初评,评估合格后向医考办书面申报国家基地。
(四)医考办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基地进行复评,评估达标后,由医考办认定,并颁发国家基地匾牌.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九条  国家基地严格遵守医师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依法执考,确保考试标准、规范、公平、公正。
第十条  国家基地应按照考区统一安排,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安排考官和考务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基地每年对本基地的考试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自评,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国家基地应当积极参加国家和考区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考试组织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国家基地应当对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相关工作和方法进行研究,主动开展业务交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基地应于每年公告发布后制定当年考试工作计划,实践技能考试结束后及时总结,认真做好建档登记和自评工作,并报考区领导小组审核,考区领导小组汇总后报医考办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基地不得安排针对考生的培训工作,不得以国家基地名义开展应试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国家基地实行评估考核制度。评估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队伍建设、考官聘任与管理、经费使用与保障、场地与设施设备、制度执行、考试任务完成情况等。
考区领导小组负责本考区国家基地的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医考办备案。评估考核工作办法由考区领导小组自行制定。
医考中心和认证中心定期对部分国家基地进行评估检查,医考办不定期对部分国家基地进行督导检查。
评估考核、检查和督导检查结果作为调整、撤销国家基地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评估优秀的国家基地,将在全国进行宣传推广。对不按要求开展工作、不能完成考试工作任务或工作任务完成不达标的国家基地,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时间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国家基地资格。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或违规举办应试培训,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国家基地资格。
国家公务员考试培训
山西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网站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设置基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取消国家基地资格的单位,不再受理。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和考区为国家基地提供政策咨询、业务培训和交流机会.
第二十条  考区领导小组应给国家基地正常开展考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一条  考区应按照考试任务量,向国家基地提供适当的考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支持国家基地开展考试工作和方法的研究与创新,支持国家基地间开展考试业务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连续2年以上参加国家基地实践技能考试并按要求规范执考的考官,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其申请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予以优先考虑。参加年度国家级培训的考官,按培训级别和时间给予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基地机构名称、和主要工作人员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须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五条  考区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考区国家基地管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医考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印发《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与考官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国医考发〔2014〕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建设标准
(临床类别)
    一、依托机构
    (一)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三级综合医院、高等医学院校和考试机构等。
    二、人员构成
国家基地工作人员包括考官、考务人员和保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身体健康,品行良好,责任心强,无不良行为记录。
3)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考试保密规定,严格执行考试纪律。
4)无直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考试。2021年初级会计考试试卷
各类人员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考官
1。考组考官。
(1)具有3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2)取得临床主治医师任职资格.
3)参加考区组织的考官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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