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第六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第一次集中培训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8.22
施行日期
2017.09.21
文号
黑财规审〔2017〕29号
主题类别
森林资源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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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我省第六期会计领军(后备)人才第一次集中培训的通知
  黑财规审〔2017〕29号
  各森工林管局、林业局、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及有关森林抚育实施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抚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
  黑龙江省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抚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保工程二期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森林抚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138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关于修改有关管理办法条文的通知》(财农〔2016〕19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国有重点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黑龙江省国有森工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单位,包括森工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森工林业局(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和各直属林场(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从事抚育作业的人员是指我省国有重点林区内所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林区职工和家属.抚育任务不允许承包或委托给林区以外人员.
 
第三条 森林抚育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培育支出方向的资金,专项用于我省国有重点林区天保工程实施范围内开展中幼龄林抚育所发生费用支出的补助,包括直接费用补助和间接费用补助.
 
第四条 森林抚育补助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规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森林抚育补助资金由实施单位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采取"报账制"核算方式.具体核算办法由省森工总局另行制定,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 实施单位根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有林地面积、中幼龄林面积、林分类型及结构变化、劳动力情况等因素,制定本单位年度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并于每年的11月15日前将本单位下年森林抚育实施方案、任务量和补助资金申请等资料,以及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提报省财政厅和省森工总局.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森工总局对各实施单位上报的有关情况,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森工总局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下达我省的年度森林抚育任务量和补助资金额度,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各实施单位下年度的森林抚育实施方案及补助资金申请等资料进行分析评审,依据森林经营规划、森林抚育方案和参考本年度森林抚育检查验收结果、内业资料报送、调查设计质量审批及资金管理情况等,分批次确定各实施单位下年度森林抚育任务量和补助资金计划,于年初将第一批任务计划下达各实施单位.
 
第八条 年初,省财政厅按照第一批计划向各实施单位足额拨付全部森林抚育补助资金;本年度第二批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时,省财政厅、省森工总局清算各单位森林抚育补助资金,按直接费用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剩余全部资金,待各实施单位完成年度任务并经省级森林抚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森工总局将森林抚育质量保证金足额拨付到位.
 
第九条 各实施单位依据本单位森林抚育施工进度及阶段性检查验收情况,将补助资金分批分期兑付给所属抚育施工作业者.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各实施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森工总局报送年度森林抚育补助资金预算文件,由省森工总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各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抚育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助资金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四章 资金支出及核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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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助资金支出是指在实施森林抚育过程中,用于完成森林抚育任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森林抚育补助资金直接费用平均每亩补助114元,间接费用为每亩6元.
  直接费用主要用于森林抚育相关的生长伐、透光伐、疏伐、卫生伐、割灌除草、综合抚育、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费用支出;间接费用包括森林抚育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业务培训、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县局级费用支出.省财政厅、省森工总局按照各实施单位抚育任务量将补助资金分批次拨付到各实施单位.间接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福利等项支出.
 
第十四条 森林抚育补助资金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施单位用森林抚育补助资金购置的森林抚育专用仪器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黑龙江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六条 森林抚育补助资金采取因素分配法:
  (一)工作任务.以国家批准的天保二期森林抚育规划的任务量和国家编制的(2016—2050)森林经营规划为主要参考依据.
  (二)资源状况.以国家林业局清查、调查公布的资源数量,二类资源清查森林经营方案或总局资源部门提供的资源档案数据或为抚育经营提供有效服务的资源禀赋等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以上年度的抚育设计质量、作业质量完成情况和资金管理情况为依据.
  (四)劳力状况.以各林业局林区人口数量、在册职工人数和一次性安置富余劳力的人数为依据.
  (五)政策因素.以国家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森林抚育示范基地建设试点为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各实施单位应当加快森林抚育经营预算执行,做到及时组织施工作业、及时完成局级验收、及时兑付劳务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各实施单位应依据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森林抚育补助资金管理与审批制度,落实领导责任制,加强日常生产作业和财务监督检查,做好森林抚育内业资料报送、管理工作,将作业设计资料、责任书、合同书、公示材料、资金兑付情况及检查验收材料纳入森林抚育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森林抚育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各实施单位在抚育任务分配、作业任务的局级验收环节均应该公开公示.
 
第二十条 森林抚育分为本级(县局级)检查验收和省级检查验收,均应严格履行检查验收程序.本级检查验收由实施单位对本单位作业施工和森林抚育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阶段性自检、自查、自纠,待年度抚育任务全部完成后,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向省森工总局提报检查验收报告.省级检查验收由省森工总局对提报检查验收报告的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办法及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森林抚育补助资金是财政专项资金,各实施单位应加强对森林抚育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落实"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切实履行实施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单位法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省财政厅和省森工总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森林抚育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以及虚列、预列、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编报假决算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相应调减该实施单位下一年度抚育任务量和补助资金,直至不予安排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森工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省财政厅 省森工总局关于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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