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教学大纲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公布日期】2015.06.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5.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教学大纲的通知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落实农业部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的部署,规范我区新型职业农牧民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教育培训,科学安排教学课程,明确教育培训要求,保证教育培训质量,根据2014年自治区教育厅、农牧业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养实施方案》(内教职成字〔2014〕31号)要求, 我厅制定了新型职业农牧民(包括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培育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必修内容教育培训大纲,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结合不同的专业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6月19日
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教学大纲
  2012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部署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并从国家发展层面把这项工作作为基础性、战略性工作组织实施。2015年中央1号文件又进一步指出:“积极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培育
新型职业农民”,要求农业主管部门转变农牧民教育培训的组织和实施方式,将农牧民的一般性培训提升到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的高度。农牧业部门或农广校要结合承担的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其他技术培训项目等,实施新型职业农牧民职业教育计划。
  一、培养对象
列为新型职业农牧民或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对象的人员须具备初中(或具有同等学力)及以上学历文化程度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或者种养结合、种植(养殖)与农(畜)产品加工结合、种植(或养殖)产品加工以及销售一体化、种植(或养殖)与休闲农牧业生产活动一体化等组织的牵头人;
  2.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组织或者农(牧)民专业服务组织的牵头人;
  3.返乡的农民工、复转军人、初高中学生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发展规模经营的家庭农(牧)
场、农(牧)民合作组织以及农(牧)民专业服务组织的经营者。
  二、培养目标
  教育培训对象经过系统的农牧业职业培训或农牧业职业教育过程,应达到以下目标:
  1.适应现代农牧业发展需要,具备现代农牧业的经营理念和发展意识;
  2.具备示范引领能力,在推进区域农牧业产业发展中发挥明显带动作用;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
  4.具有创新发展意识,具备创办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或农牧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能力和综合素质。
  三、专业设置
  围绕新型职业农牧民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养需要,重点培养生产经营型人才,开设经营管理类专业(包含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专业等9个专业);兼顾培养专业技能型人才,开设种植类(10个专业)、养殖类(8个专业)共计18个专业。内蒙古人才培训网公务员网络在线
  经营管理类9个专业,包括家庭农场经营管理、农产品市场与流通、农民合作社运营管理、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农村综合管理、农村财务会计、农资经营与管理、农村土地纠纷调解、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种植类10个专业,包括粮食作物生产、经济作物生产、蔬菜生产、果树生产、花卉生产、中药材生产、食用菌生产、林下经济、草业生产、园林绿化;
  养殖类8个专业,包括生猪养殖、肉牛养殖、奶牛养殖、羊的养殖、家禽养殖、动物疫病防治、畜牧、淡水养殖等。
  四、学习形式与学制
  1、学习形式:采用农学结合、农学交替的方式开展教学活动。利用田间(实训)课堂,结合实践教育,提高学员专业技能;通过系统理论知识培训,提高学员的综合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