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京蒙区域合作人才专项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5.24
【字 号】内发改外经字[2016]595号
【施行日期】2016.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京蒙区域合作人才专项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发改外经字[2016]595号
 
内蒙古京蒙区域合作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时期京蒙区域合作和对口帮扶工作,促进自治区京蒙区域合作人才培训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我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京蒙区域合作人才专项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京蒙区域合作人才专项培训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京蒙区域合作人才专项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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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京蒙区域合作人才培训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面合作的框架协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培训”,是指内蒙古在“十三五”期间,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京蒙区域合作领域各类人才的管理和技能提高培训。
  第三条 培训以“请进来”在区内培训的方式为主,兼顾赴京培训,由内蒙古京蒙区域合作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与北京市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主要通过专家授课、案例剖析、专题研讨、座谈对接、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学员进行集中培训。
  第四条 培训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班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529号)的规定执行,由承办部门统筹使用。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培训期间的食宿、培训场地、讲课、培训资料、调研考察等各项开支。学员往返差旅费由学员所在部门承担。
  第五条 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管理培训工作,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专项培训资金规模,征集并审定年度培训计划、检查培训开展情况等,并将培训计划报送内蒙古财政厅,培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内蒙古财政厅依据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培训计划及时将专项培训资金拨付至各承办部门。内蒙古京蒙区域合作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提出培训需求计划和组织实施,包括研究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目标,聘请培训专家或机构,做好学员服务管理,按照规定使用经费,总结培训开展情况并编制培训自评报告等。
  第六条 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年度培训计划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一)向基层倾斜原则。年度培训计划安排不少于50%的资金额度,用于基层干部和专业人才的培训。
  (二)向民生和社会事业领域倾斜原则。年度培训计划安排不少于25%的资金额度,用于科教文卫、社会保障等民生和社会事业领域干部和专业人才的培训。
  (三)综合培训执行情况原则。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自评报告将作为安排下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未完成上年度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下年度新的培训计划。
  第七条 内蒙古京蒙区域合作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提出的培训需求计划应附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地点、天数、人数以及培训经费预算等,并与北京市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并出具培训支持函。
  第八条 各承办部门要建立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班级管理等具体管理制度。根据培训目标,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制定选派人员标准,严把学员选派关,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期间,每个班次要派专人跟班,做好教学管理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各承办部门要
做好培训跟踪问效工作,定期回访或了解培训人员推广学习成果、发挥所学知识推动实际工作的效果,确保培训效益最大化。培训结束一个月内将培训执行情况、培训学员及其所在单位对培训的评价和满意度调查情况等内容,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各承办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班管理办法》(内财行[2014]529号)相关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培训经费,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的,视情况追回所拨付的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