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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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3.01.19
【字 号】内人社办发〔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业培训机构管理
  第三章  创业培训师资管理
  第四章  创业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创业培训教学平台与教材和证书管理
  第六章  创业培训监督评估与后续支持服务
  第七章  专家服务团队建设
  第八章  附则
内蒙古自治区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创业培训工作,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建立“统一标准、规范运作、运行高效”的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对象为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开展创业培训。
  第三条 准备创业和创业初期的人员可参加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网络创业(以下简称“网创”)、创业(模拟)实训培训课程;已经成功创业(经营企业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可参加改善你的企业(IYB)和扩大你的企业(EYB)培训课
程。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创业培训主管部门,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具体组织指导,负责制定创业培训工作计划、拟定年度培训任务、师资培训、讲师证书管理及发放、培训机构目录的征集公布等;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分解培训任务、培训过程监督抽查、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及发放、培训机构的征集公布等;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培训过程的监督检查、审核培训材料和后续服务等。自治区本级、盟市本级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实训工作可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具体负责培训机构管理、讲师管理、培训班的组织实施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组织开展的创业培训,上述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应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创业培训机构管理
  第六条 创业培训机构征集公布
  (一)征集原则。遵循“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
创业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布。
  (二)征集条件。全区范围内具备法定办学许可和开展创业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均可参加征集。
  1.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教育等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并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培训机构管理者应充分了解创业培训政策和培训项目,持续发展高品质的培训服务和项目,以促进全区创业就业工作为目标,具备培训服务所需的内部管理体系,按照创业培训技术标准和培训流程,组织实施培训;
  3.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条例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内部监督和管理体系,对培训服务信息数据进行收集、统计和分析,客观反映培训机构能力范围和服务水平;
  4.具有培训服务所需的技术保障。培训机构应具有符合技术要点要求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每个课程至少聘用2名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申请创业(模拟)实训课程培训的需有《“互联网+创业”实训师资格证书》)的专(兼)
职授课讲师;
  5.具有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的基本条件。培训机构应通过提供专家辅导、开业指导、组织创业者沙龙等,加强创业培训后续服务,并与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融资、创业孵化等方面的机构和专家建立联系,丰富后续服务内容,提升培训质量和服务效果。
  (三)征集程序。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可自愿向所在地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办学许可证、师资、教学设备与设施等情况材料,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四)目录公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向盟市征集创业培训机构目录,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创业培训机构的监督
  (一)实行创业培训机构动态调整。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将创业培训机构纳入职业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及时予以发布,方便劳动者查询。
  (二)开展培训服务过程监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培训机构监督。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要对培训过程中必要资料进行归档留存。
  (三)创业培训机构评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安排管理人员和创业培训师等共同参与对培训机构的评估,组织培训机构评估时要明确评估时限、评估指标和评估流程,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马兰花中国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规程(试行)〉等技术文件的通知》(中就培发〔2020〕7号)。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检查。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规范运行。各盟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对创业培训机构的监督,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资质、培训过程、参训学员到课率、培训质量和效果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创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取消培训补贴享受资格:有虚假宣传和广告或未按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的;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冒领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或有违规乱收费等行为的;其他不按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创业培训等。
第三章  创业培训师资管理
  第八条 创业培训师资分类及管理
  (一)创业培训培训师(简称培训师,下同)包括:SYB(含GYB)培训师、IYB培训师、EYB培训师、网创培训师,主要承担讲师培训授课任务及其他创业培训工作,自治区内培训师的日常管理由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