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名词解释(最终定稿)
第一篇:公务员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我国的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制度:就是对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等依法进行科学管理的一系列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总称
义务:指国家法律规定公务员履行职责、执行公务中法定权利和行为方式的约束,或者说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权利:指公务员在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享有的合法权益,拥有的法定手段和法定条件。
公务员晋升最快的五个部门
公务员纪律:政府为保证公共行政的正常进行、维护公务员的声誉、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众的利益而通过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要求公务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品位分类: 品位分类,类似于我国古代官员制度的“品”,它是以人为对象的分类制度,即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制度。品位分类着眼于人,尤其着眼于人的官阶,它代表等级、地位和资历等,其基本理念是“通才治国”。
职位分类:以职位为对象的分类制度,它将职位按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职位分类着眼于事,考虑的是职位本身的因素。其基本理念是“适才适用”。
考试录用: 指国家人事行政部门或专门的考试委员会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竞争考试的方式,以应考者知识和能力水平为客观标准,择优录用公务员的一系列过程。考试录用制度: 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资格条件、原则、程序及其实施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务员培训: 指国家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公务员的职位和工作需要,通过各种形式、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以提高业务能力为主要目的的继续教育、培养和训练。
初任培训: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任职培训: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培训内容:根据专业工作需要设定;培训时间: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在职培训:对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离岗培训(深圳):指对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时间:3个月;培训内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纪律、职业操守、管理知识和管理技能等方面内容。培训结果的使用:培训合格的回原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培训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考核制度: 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全面考察、作出合理评价,并以此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等依据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考核公务员是否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自觉接受众监督;是否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众的利益,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是否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考核公务员的基本能力,包括是否具备所在职位要求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体条件等;也包括公务员的应变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能力,对外交涉与对内协调的能力,组织领导能力等。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勤奋精神、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态度,考核公务员工作上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在业务上是否勤学精进、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遵守出勤规定和劳动纪律。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主要考核公务员实际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所达到的工作效率以及从事创造性劳动的成绩等。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考核公务员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是否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公共财务管理规定,有无假公济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关键绩效指标法: 是指运用关键绩效指标来进行工作效果的考核,其关键在于建立合理的KPI体系。关键绩效指标是衡量某一职位工作人员绩效的具体量化指标,是对工作完成效果的最直接的衡量方式。
公务员的任免:是公务员任用与免职的统称。
公务员的任用是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或个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和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程序性免职:指委任或聘任在职公务员担任新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这种免职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任新职务时必不可少的法定手续,以便将其原任职务的职位空出,另任他人补充。
单纯性免职:指以免除现任职务为目的的免职,如退职、退休,长期离职学习,或因健康欠佳,能力、水平不胜任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机构精简、职数减少、职位撤销等原因而引起的免职。
选任制:指通过选举产生和表决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一种任职方式。选任制的人员实行任期制,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这部分公务员出现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委任制:指由有任免权的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职方式。除了部分机关领导成员外,我国绝大多数公务员的职务实行的都是委任制方式。
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制是指国家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制度。《公务员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对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法》在 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职位聘任的适用范围、管理方式以及纠纷解决机制。对聘任制公务员依据聘任合同和公务员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公务员升降制度:是关于公务员职务升降条件、标准、方法、程序等方面法律规定的总称。
它包含职务晋升与职务降低。
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公务员自身的德才表现,提高其职务与级别。
职务晋升意味着公务员在职位结构中所处位置的上升、责任的加重和职权的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待遇的提高。
公务员的职务降低: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和量才适用的原则,将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胜任现职的公务员,改任一种较低的职务。公务员职务降低意味着公务员在职位结构中所处位置的下降,责任的减轻,职权的缩小,相应地也伴随工资福利待遇的降低。
竞争上岗:
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公开选拔: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公务员在不同职位或岗位上的工作绩效所给予的劳动报酬。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工资构成、原则、水平、调整等方面法律规定的总和 立法模式:即由立法机关在采纳公务员管理机构或相关机构建议的基础上来确定公务员工资。这种模式又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公务员总法中确定公务员工资的基本依据。二是颁布有关工资方面的专门法规。
行政模式:即在国家立法机关所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的指引下,由政府通过工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制定行政法规来确定公务员的工资。
集体讨价还价模式:即由相关部门或成员通过讨价还价等协商机制来决定公务员的工资。基础工资:是保障公务员基本生活的部分,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
职务工资:即在人事分类的基础上,按照职务高低(职能大小)分成若干等,每等分成若干级,工资相应地也分成若干类工资表,每类工资表中又设有不同的工资等和工资级,一般都是“一薪一职”。职务发生变动,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工资职等。
年工工资:是指以工作年限为依据来确定的工资,这部分工资比例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