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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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疫情最新消息【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2.09.13
【分 类】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
正文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管理办法(暂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创新省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模式,完善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参与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定位〕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以下简称“省代建局”)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自考本科和成人本科有什么区别  第三条〔登记管理〕 省代建局应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目标原则〕 省代建局按照公开、透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法独立运作。
  第五条〔运作模式〕 省代建局实行理事会决策、管理层组织执行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任务〕 省代建局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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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定本单位工作计划;向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省级项目代建工作规划、年度代建项目投资计划、基建支出预算及各代建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的有关建议。
  (二)负责对代建单位拟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结算和决算报告等报审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作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相关政策,指导、培育代建市场发展。
  (四)组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确认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加强项目代建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活动及其他履行合同行为进行监督。
  (五)建立和完善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确认并组织实施代建项目批准立项后的前期工作移交方案;组织代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工作。
  (六)指导代建单位履行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确认代建单位代使用单位办理的各项报审工作及办理手续,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七)作为建设期项目法人直接组织实施不宜或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完成的代建项目。
  (八)指导市、县代建项目管理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行模式
  第七条〔理事会定位〕 省代建局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本单位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审定理事会章程和工作方案。
  (二)审议或决定人员聘用及其薪酬标准、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审议项目代建工作计划、年度代建项目投资计划及支出预算方案。
  (四)审议或决定部分管理层人员及其他管理岗位人员的聘用,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五)听取管理层的工作情况汇报和年度总结报告,对管理层的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六)审议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组成〕 理事会由15名理事组成,其中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理事各1名。本单位以外的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执行理事由省代建局局长担任。
  第九条〔理事任期〕 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条〔理事会议〕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半数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十一条〔理事会决策〕 理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相关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专业咨询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省代建局可聘请相关专业人士成立若干专业咨询委员会,负责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三条〔监事会〕 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可在省代建局建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单位的管理运作进行监督。监事会直接对理事会负责,成员由理事会任命。
  第十四条〔管理层〕 管理层由局长、副局长、监察专员(纪检组长)、总审计师、总工程师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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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管理层的管理运作负总责。副局长、监察专员(纪检组长)、总审计师、总工程师等其他管理层人员协助局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任免〕 管理层人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政府聘任制工作人员聘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局长职权〕 省代建局局长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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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事考试网登录入口  (一)主持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拟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组织开展对代建单位拟定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结算和决算报告等报审材料的初审和报送工作。
  (四)负责向理事会报告理事会审定事项执行情况。
  (五)组织拟订并实施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制度。
  (六)组织拟订或修订本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组织拟订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
  (八)组织拟订或修订理事会章程、工作方案。
  (九)在权限范围内组织选拔、任用、调配本单位工作人员;选聘或公开招考特殊岗位人员。
  (十)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内设机构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在省代建局设若干内设机构。内设机构负
责人由局长直接领导,对局长负责。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机构编制〕 省代建局的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由省代建局提出方案并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人事管理〕 省代建局工作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在省机构编制部门审定的编制范围内配备,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经有关部门批准,省代建局可以对部分管理层岗位或其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实行聘任制,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履行相关手续。
  根据工作需要,省代建局可公开招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局长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按照聘用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预、决算制度〕 省代建局实行年度预算和决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