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8.09
【文 号】银监发[2005]58号
【施行日期】2005.08.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5〕58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规范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工作,进一步明确组建标准、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提高机构准入质量,银监会制定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信用联社二○○五年八月九日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为规范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3〕12号)精神,制定本指引。
  一、组建工作及程序
  (一)筹建工作程序
  1.确认组建对象。县(市、区)辖内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且符合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条件的,经银监局同意后,可着手组建的各项准备工作。
  2.成立筹建工作小组。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建统一法人社的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统一法人社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的组成参照银监发〔2003〕12号文件有关要求执行,筹建工作小组可下设办公室。
  3.履行组建法律程序。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分别召开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合并组建为统一法人社、授权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清产核资、确认净资产、提出净资产处置方案以及授权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等决议。
  4.清产核资。统一法人社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工作开始前的上季末。国发〔2003〕15号文件所明确的扶持政策,在清产核资基准日前已到位的,应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筹建工作小组要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方案组织对辖内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清产核资结果和净
资产确认经筹建工作小组和县联社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后,由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处置方案。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有审计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和整体资产评估,筹建工作小组、县联社、中介机构三方按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净资产。
  5.验收整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银行业监管机构应组织对清产核资、净资产确认工作进行验收,并出具《清产核资验收意见书》。筹建工作小组针对验收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出具整改报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清产核资验收通过后出具正式的《清产核资验收报告》。筹建工作小组或中介机构出具最终《清产核资报告》,筹建工作小组和县联社双方或筹建工作小组、县联社和中介机构三方出具《净资产确认书》。筹建工作小组提出净资产处置意见。
  6.确定发起人。筹建工作小组应制定增资扩股方案和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合理设置股权结构,按公正、透明和自愿的原则征集发起人。新入股的或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中要求增资的社员作为发起人的,可以采取委托其他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中股金数量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的社员作为发起人的,可以通过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委托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法定代表人代理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7.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且符合要求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受理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主要包括受理情况、申请材料完整性、组建期间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验收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等)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审批。银监局所在城市统一法人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负责受理。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业工作程序
  1.增资验资。银监局批准筹建后,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股金(份)认购工作,严禁强制退股和入股、分摊入股任务、以贷转股、吸收存款化股金。发起人认缴全部股款后,筹建工作小组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时应区分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转为的股款与原社员增资和新社员(股东)投资入股的股款。
  2.起草章程草案及各项规章制度。筹建工作小组要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求和统一法人社的实际情况起草统一法人社的章程草案、社员代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理(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财务管理、人事劳资、稽核、安全保卫等各项内部规章制度。
  3.选举社员代表。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应选举社员代表组成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应以入股职工、社会自然人和企业法人的人数比例或入股比例为基础分别选举产生。职工、社会自然人、企业法人代表的数量比例应基本反映股权设置。选举社员代表时,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可以自然人和企业法人资格股的最低入股股份数量作为投票权基数,按照投资股每增加一个投票权基数增加一个投票权的方法,适当提高投资股的投票权。
  4. 提名理(董)事、非职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统一法人社的理(董)事、非职工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由筹建工作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逐级同银监分局和银监局沟通后向创立大会、理(董)事会提名。五名及以上社员代表联名或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筹建工作小组推荐人选。
  5.召开创立大会、社员代表(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创立大会暨社员代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章程草案,选举理(董)事和非职工监事。理(董)事和非职工监事采取差额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人数须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其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按照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或本人所持投票权进行表决。股份制的统一法人社,
其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按照所持股份进行表决。统一法人社召开社员代表(股东)大会应实行律师见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