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绩效考核及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暂
行办法
一、规范实施绩效考核评价
(一)对省联社的绩效考核评价主要包括服务考核评价、风险防控考核评价、改革发展考核评价、费用控制考核评价及合规履职考核评价等5项内容。
(二)省联社绩效考核评价以定量考核评价为主、定性考核评价为辅,满分100分,定量考核评价权重占90%,定性考核评价权重占10%。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在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三)服务考核评价。主要包括新产品研发、科技信息系统建设、资金融通、资金清算、培训服务等情况。本项指标满分20分。
1.根据法人行(社)需求,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根据多维度测评情况,视情加1—4分。
2.围绕法人行(社)实际需求,开发完善科技信息系统,开展网络、电子银行服务,根据多维度测评情况,视情加1—5分。
3.根据法人行(社)需要,在资金融通及清算结算等方面为法人行(社)提供及时有效服务,根据多维度测评情况,视情加1—4分。
4.根据法人行(社)需要,在指导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股权结构优化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根据多维度测评情况,视情加1—4分。
5.根据法人行(社)需要,在加强人员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方面,根据多维度测评情况,视情加1—3分。
考核评价期内,信息系统每出现1次安全运行故障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视情扣1-2分。
(四)风险防控考核评价。主要包括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审计稽核,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等情况。本项指标满分20分。
1.在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等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视情加1—5分。 2.持续关注法人行(社)风险控制,定期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法人行(社)开展审计稽核的,视情加1—5分;审计稽核未能有效发现和有效防控风险的,视情扣1—5分。
3.有效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处置应急预案、有效及时防控风险的,视情加1—5分。
4.全系统不良贷款率与上年持平的,得3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加0.5 分,加分不超过2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发生一起影响全系统安全的重大风险案件,该项得0分。
(五)改革发展考核评价。主要包括促进法人行(社)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促进农信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服务经济发展等情况。本项指标满分25分。
1.督促指导各法人行(社)建立健全“三会一层”制度,提升法人行
(社)治理水平,形成科学高效、合理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视情加1—4分。
2.高风险农信社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每改制1家加2分;其他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每成功改制1家加1分。本项分值最高不超过6分。股份制改造任务完成后,本项分值均摊到本条其他3项,由省政府金融办具体调整相关分值。
3.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年度人民币贷款增量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量比重不低于上年的,得5分。每高于上年0.1个百分点,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5分。
4.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年末资产总额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比重与上年持平的,得3分;每高于上年0.1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分不超过2 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江苏信用联社(六)费用控制考核评价。主要包括服务收费情况、费用节约情况等。本项满分10分。
1.当年提取服务费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得5分。
2.收费比率低于上年的,视情加1—5分。
(七)合规履职考核评价。主要包括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等情况。本项15分。
1.存在违规调用法人行(社)资金或财产行为的,视情扣1—3分。
2.存在违规收取各法人行(社)费用的,视情扣1—3分。
3.未能根据《意见》要求,对法人行(社)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差别化管理,在法人行(社)高管人员聘任、薪酬管理、用工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越位的,视情扣1—3分。
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视情扣1—3分。 5.财务、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履行法定程序的,视情扣1—3分。
(八)综合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xx银监局、各市人民政府等对省联社在治理机制、合规履职、服务成效、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满意度评价,按10分制计入综合评价得分。
(九)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四个等次。评价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评价等次为“优秀”;评价得分在75—85分之间(含75分)的为“良好”;评价得分在60—75分之间(含60分)的为“一般”;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较差”。
(十)法人行(社)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和案件等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控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十一)绩效考核评价包括省联社自评、管理部门考核评价等。省联社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上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自查报告,并对自评内容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二)省政府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联社自评情况进行复核,收集与省联社绩效考核相关的材料,结合外部审计报告、现场及非现场评估、法人行(社)满意度调查、有关监管部门意见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需要,到省联社查阅相关账表、记录、资料等,听取省联社相关人员的意见反映。
(十三)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对省联社的绩效考核评价作出初步评价结论,提出专项报告,报省政府审定。
(十四)根据省联社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提出省联社工作改进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科学确定薪酬
(十五)省联社负责人薪酬是指负责人为省联社提供服务而获得各种形式的报酬及其他相关收入,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等构成。本办法主要规范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审核管理,福利性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基本年薪是指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根据负责人职位等级(所在岗位价值)、所处人才市场的薪酬情况、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运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的策略定位等确定。
基本年薪=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基本年薪分配系数。
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省财政厅每年依据上年度全省国有企业、全省国有金融企业、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基本年薪调节系数。省财政厅根据省联社负责人职位等级(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1)测算情况,综合省联社职责定位、管理范围、服务成效、运营情况等因素,按照《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表》(见附件2),每年审核确定省联社负责人的基本年薪调节系数。当宏观经济明显下滑,省联社及全省农村金融合作机
构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经济效益和风险指标没有实际改善时,应当从低确定基本年薪调节系数。
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省联社负责人,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纪委书记等省管干部。不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分配系数根据其岗位、责任、风险、任职年限、贡献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省联社主要负责人为党委书记(理事长)、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联社主任),其年薪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年薪分配系数在0.6—0.9之间,由省联社确定,原则上均值不超过0.75。(十七)省联社负责人基本年薪列入省联社成本,平摊到月并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未确定前,省联社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暂按上年基本年薪标准预发。当年基本年薪确定后,再进行调整清算。
(十八)绩效年薪是指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的负责人绩效收入。绩效年薪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倍数×2/3+绩效考核浮动系数×1/3)。
绩效年薪倍数在0—3之间。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50号),参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数据,每年组织实施对省联社的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其盈利能力、经营增长和风险控制情况,并根据《绩效年薪倍数计算办法》(见附件3),确定省联社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倍数。
绩效考核浮动系数在1—3之间,根据“省联社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和“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年度人民币贷款增量占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量比重”的综合评价确定,分别以百分制、八分制折换为1.5分制的方式计入绩效考核浮动系数。
(十九)省联社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省联社成本,在年度考核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由省联社一次性提取。绩效薪酬当期兑现70%;其余部分由省联社设立专户储存,在不少于3年的时段内,遵循等分原则予以延期支付。延期兑现的绩效年薪要与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二十)省联社负责人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的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当年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省联社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二十一)省联社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省联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负责人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具体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加强薪酬审核与监督
(二十二)省联社绩效考核评价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绩效考核评价结果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并作为省联社改进服务、确定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薪酬等的重要依据。省联社负责人薪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审核管理。
(二十三)年终省联社需向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报送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包括基本情况说明,有关佐证资料,以及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资料。省财政厅对省联社报送的负责人薪酬清算方案予以审定确认,并批复实施。
(二十四)省联社负责人不得在省联社领取国家规定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二十五)省联社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收入。省联社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应按任职时段计发其当年薪酬;从省联社离职的,应在一个月内转移工资关系,省联社不得继续向其计发薪酬;因工作变动离开原职位但工资关系需继续留在省联社的,应在一个月内调整其薪酬标准,不得继续向其计发绩效年薪;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不得继续向其计发薪酬。
(二十六)省联社负责人薪酬分配情况应接受民主监督,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二十七)省联社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行业情况,不断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并控制人工成本,调整和完善薪酬结构,合理体现岗位差异和业绩差异。内部各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员的薪酬标准,原则上应以负责人薪酬为上限确定。对于业绩贡献突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职能部门,省联社可在制定明确的考核管理办法前提下对其薪酬给予适当倾斜。省联社内部考核管理办法和薪酬分配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十八)省联社应将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统一纳入薪酬管理,按照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省联社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二十九)省联社负责人取得薪酬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省财政厅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规定程序提交有关部门给予处分。对超核定标准取得的收入予以追回。
(三十)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省联社财务收支、内部管理、履职等情况对省联社进行外部审计,具体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以及审计报告形式等,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