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6.19
【文 号】银监办发[2008]123号
【施行日期】2008.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123号)
江苏信用联社  各银监局(北京、上海、西藏、深圳除外),各省级信用联社,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自2003年9月以来,各地按照银监会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整合重组县(市)统一法人社工作。截至2008年5月末,全国已批准1853个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占规划整合重组数的86%。同时,批准了厦门等7个地级市整合重组以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社。但也有部分省对整合重组县(市)统一法人社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工作进展缓慢,其中广东完成22家,占规划整合重组数的23%;山西完成48家,占规划数的44%;甘肃完成44家,占规划数的52%。为进一步做好统一法人社整合重组工作,银监会2008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提出了“加快县(市)统一法人社的重组进度,在坚持稳定县域的前提下,开展以地(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试点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农村信用社整合重组统一法人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划全面完成县(市)统一法人社整合重组工作。为解决部分边远落后县的农村信用社整合后股本金难以达到准入标准问题,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印发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
2006〕90号),已将县(市)统一法人社的注册资本标准调整为300万元人民币,大大加快了统一法人社整合进程。截至2008年5月末,全国仍有418个县(市)的农村信用社未实施整合重组工作,其中纳入整合重组规划的有304个县(市)。各有关银监局及省(区、市)联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和银监会整合重组县(市)统一法人社部署,严格落实统一法人社整合重组规划,积极指导辖内银监分局及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认真落实县(市)统一法人社准入规划和措施。对已经纳入整合重组规划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抓紧组织申报审批。对按原标准未纳入规划的,要根据调整后的标准重新作出规划并加快进度推进整合重组;仍不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给予政策扶持或无偿注入优质资产,帮助清收盘活不良资产,消化历史包袱。同时,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严格信贷管理,强化成本核算,努力改善经营状况,创造条件实施整合重组,力争在年底前按规划全面完成整合重组县(市)统一法人社工作。对经过努力确实无法达到统一法人社条件的,允许继续保持二级法人体制,进一步完善治理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督促统一法人社切实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对已经批准的统一法人社,要督促其按照新的产权模式优化股本结构,募股时要坚持公开原则,明示股东权利义务、股金风险和管理要
求,杜绝保息和收益承诺;引导多入投资股,积极吸收法人股,提高投资股和法人股在股本总额中的比重,解决好股权分散和法人股、投资股比重小,股金不稳定性、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对按调整后的入股起点金额、投资股比例批准准入的,要作出达标规划,尽快达到规定标准,争取2008年末实现县(市)统一法人社投资股比例平均不低于40%的目标;要按政府支持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与地方政府、人行、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落实票据、税费扶持政策,争取地方政府以无偿捐赠现金或赠予土地,通过由发起人或社员(股东)自愿按股本比例相应出资、承诺用入股收益置换等方式,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亏损挂账等历史包袱,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努力实现不良贷款“双降”,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三会一层”职责权限、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形成权责统一、制衡有效、运作规范的法人治理机制;要加强内控建设,推进流程再造,建立健全与新体制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授权授信、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提高内控效果。
  三、大力加强和改进支农服务。统一法人社要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和经营宗旨,大力改进支农服务。要保持县域机构网点的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撤并机构网点,鼓励到服务空白地区增设营业网点,允许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跨区域到周边金融服务空白的县或乡镇经营业务。要按照市场化、商业化原则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并持续改善对农民、农村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地(市)统一法人社要加强城乡资金的统筹运用,采取有效措施把城市资金及成熟的金融产品引入农村,根据县域农村产业结构状况、经济发展程度,不断提高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总量和新增贷款比例,切实满足“三农”贷款的有效需求。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严格审核机构网点撤并,加强对统一法人社支农情况的考核评价,确保支农力度不减。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