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8.25
【文 号】银监发[2005]59号
【施行日期】2005.08.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监发〔2005〕59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银监会制定了《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银监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银监会备案。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监管工作意见
  为加强对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统一法人社)的监管,促进其审慎经营、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监管原则和目标
  (一)监管原则。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对统一法人社实施审慎、持续有效监管,促进其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对统一法人社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对统一法人社进行综合评级基础上,依据不同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二是明确目标、逐步提高的原则。督促统一法人社对照监管目标制定计划,使其在经营、管理等方面逐步达到监管要求。三是合规监管、风险监管并重的原则。要以合规监管为基础和抓手,努力在规制上充分体现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逐步实施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方法,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监管目标。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根据当地统一法人社的实际情况,督促统一法人社制定资本充足率和贷款拨备覆盖率持续提高、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的规划。到2007年底,统一法人社按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评级应不低于B级;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不良贷款比例按四级分类计算不高于15%;贷款拨备覆盖率多数应达到要求;法人治理架构健全,治理机制稳定有效运行;建立了制度完善、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加强市场准入监管,提高准入质量
  (三)机构准入。组建统一法人社应符合银监发〔2003〕12号文件明确的四项具体条件,并能够满足对统一法人社进行持续监管的有关要求。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统一法人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按照统一法人社组建标准、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把好市场准入关,切实提高机构准入质量。
  (四)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加强对统一法人社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逐步实行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取得任职资格。统一法人社的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属信用社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任职资格实行核准制,董(理)事应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理)事职责的工作经历;能够利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章程以及董(理)事会职责。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所属信用社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规范股权结构,强化股权监管
  (五)组织形式。各地组建统一法人社时,可因地制宜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进一步完善合作制的产权改革,构建新的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鼓励各地选择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的组织形式。
  (六)股权结构。统一法人社的股权结构原则上按照银监发〔2003〕1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设置,取消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股本总额的50%的限制,适当提高企业法人的入股比例,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其投资股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
  (七)股权管理。要严格审查统一法人社的股权结构、股东(社员)资格。股东(社员)变更或转让持有股本总额或股份总额达到5%及以上的,应报银监局核准;变更或转让持有股本总额或股份总额达到1%及以上且不超过5%的,事后应报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变更或转让持有股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下的,由其董(理)事会按照要求审核股东(社员)的资格。对隐瞒关联关系并超过投资入股比例的,应限制股东(社员)权利并限期3个月内转让其超比例部分的股权;对不符合股东(社员)资格的,取消其股东(社员)资格并限期3个月内转让其股权;对同时担任董(理)事、监事的股东(社员),应督促股东(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罢免其资格或限制其相关权利。
  (八)加强对统一法人社股权投资和收购的监管。严格审查股权投资和收购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统一法人社股权投资和收购应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场原则收购国有商业银行撤并的机构网点和其他金融机构应报银监局核准;接收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业务,事前报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统一法人社跨地区收购农村信用社或与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并,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收购统一法人社的事项应报银监会批准。
  四、实施资本有效监管,提高资本充足率
  (九)建立资本约束机制。要加强对统一法人社资本及其充足性的监管力度,督促统一法人社根据资产变化和业务发展规律等情况制定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计划,逐步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水平,直至符合监管要求。对资本充足率下降和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监管要求的统一法人社,银行业监管机构要限制统一法人社机构和业务扩张,通过采取控制其风险资产增长、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现金红利分配等措施,督促统一法人社提高资本充足率。
  (十)建立资本补充机制。统一法人社应建立多渠道、有效的资本金补充机制。统一法人社既可在股东(社员)范围内配股增资,也可以在辖区内定向募股;符合条件的统一法人社可以发行次级定期债务,增加附属资本。有条件的地区,统一法人社可吸收合格的境内外机
构战略投资者,优化资本结构;要督促统一法人社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逐步开始计提减值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提高利润分配中一般准备比例。在历年亏损未弥补、准备未提足前,统一法人社要控制向股东(社员)分配利润的比例,在资本充足率未达标前,应严格限制现金红利分配。
  五、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质量
江苏信用联社  (十一)制定法人治理建设规划。指导并督促统一法人社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法人治理建设规划,从2006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初步完成统一法人社法人治理架构建设,逐步建立起股东(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协调统一、合理制衡的管理体制和科学有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银行业监管机构可派人列席股东(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董(理)事会等会议。统一法人社应于会后10日内将会议决议报属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十二)优化股东(社员)质量。要按照股权多元化、科学化原则和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合理配置内部职工、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自然人的入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企业法人股东的构成,宜以分散持股的中小企业为基础,重点引入法人治
理完善、业绩突出的企业法人。经济发达地区的统一法人社一般应有1-2名持股2%以上的企业法人股东(社员),同时要避免“内部人控制”和 “一股独大”,防止少数股东(社员)联合行动对统一法人社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健全股东(股东代表、社员代表)大会治理机能。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股东(社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51人。股东(社员)代表构成中职工、社会自然人、企业法人代表数量比例应基本反映股权设置,并保持基本平衡。股东(社员)代表在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时按照本人及所代表的投票权或本人所持投票权进行表决。股份制的统一法人社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按照所持股份进行表决。
  (十四)健全董(理)事会治理机能。统一法人社的董(理)事人数一般为5至19人(奇数)。董(理)事会必须负起责任并制定好总体的风险管理目标、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董(理)事会要明确界定与高级管理层在授信、投资、财务和人事等方面权限,避免职责不清和越权决策。董(理)事长与主任原则上应进行分设。有条件的统一法人社,其董(理)事会可下设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