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李勇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信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6.22
【字 号】信银保监复〔2021〕42号
【施行日期】2021.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信阳银保监分局关于核准李勇信阳市浉河区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信银保监复〔2021〕42号
 
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李勇同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浉农信文〔2021〕2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勇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的任职资格。
  二、李勇应自我分局做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如未到任,需向我分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李勇任命后,你联社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分局。江苏信用联社
  此复。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