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贺、中共广东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3 
非应届生考公务员难吗【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54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印强杨玉芬刘庆国 
【审理法官】印强杨玉芬刘庆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成都中公教育祝贺;中共广东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当事人】祝贺中共广东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当事人-个人】祝贺 
【当事人-公司】中共广东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代理律师/律所】马振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邓柏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振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邓柏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振涛邓柏涛 
【代理律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祝贺 
【被告】中共广东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本院观点】广东省外事办虽然于201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但祝贺的入职单位是广东省外事办的下属单位广东省外事保障中心,与祝贺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是广东省外事保障中心并非是广东省外事办。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合同约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    另查明,祝贺不服(2020)粤0103民初625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粤01民终20067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广东省外事办虽然于201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但祝贺的入职单位是广东省外事办的下属单位广东省外事保障中心,与祝贺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是广东省外事保障中心并非是广东省外事办。祝贺通过公开招聘进入到广东省外事保障中心工作,广东省外事办在招聘行为中并无过错。至于祝贺因为聘用合同被解除
是否给其本人产生的损失,是祝贺与广东省外事保障中心之间的法律关系,广东省外事办并未与祝贺建立聘用合同关系,故对祝贺主张广东省外事办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祝贺主张广东省外事办为案外人量身定制招聘条件,招聘违纪违规的问题,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的调处范围,祝贺可向有关机关予以投诉反映。    综上所述,祝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祝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0浙江省考进面名单2022-08-22 01:54: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东省外事办为了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于2015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2016年3月17日,祝贺经这次公开招聘入职广东省外事办的下属单位广东省外事保障中心工作,并与广东省外事办下属事业单位广东省外事保障中心签订了为期10年的聘用合同。祝贺任广东省外事保障中心综合科科长职务。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公民参与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重要途径。祝贺通过广东省外事办2015年组织的面向社会公开事业编制的招聘,后入职广东省外事办的下属单位广东省外事保障中心工作,并于2016年3月17日与广东省外事保障中心签订了为期10年的聘用合同。祝贺现主张广东省外事办组织事业编制萝卜招聘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对其造成损害,应赔偿其参加广东省外事办所组织的事业编制萝卜招聘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各项费用约20000元以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因祝贺对其上述主张并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综上所述,祝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祝贺、中共广东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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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终54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贺。
河南省事业编制报名入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广东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彦,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柏涛,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贺因与被上诉人中共广东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广东省外事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8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祝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改判广东省外事办赔偿祝贺参加其所组织的事业编制招聘各项费用约20000元(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三、判令广东省外事办在南方周末、羊城晚报等省级媒体向祝贺公开致歉;四、判令广东省外事办赔偿祝贺精神损失费1元及多年来上访举报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五、本案的诉讼费以及由此引发的合理费用均由广东省外事办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祝贺合法权益。一、一审无视广东省外事办利用自行组织事业编制招聘考试的有利条件,以事业编制公开招聘为“幌子”,设置与岗位无关的限制性条件,提前内定“内部特定合同工”为考试胜出人选,公然实施“萝卜招聘”等违纪违规行为。2015年6月,广东省外事办组织事业编制萝卜招聘,违法特征:1.萝卜招聘本质。为陈锦标等单位内部特定编外人员量身定制类的招聘条件,从而达到让特定编外人员成功获取事业编制目的,实现所谓“编制内绕道进人”。2.涉嫌罪、徇私舞弊罪。在所有招考岗位胜出人选全部内定的前提下,通过省人社厅网站面向不特定人发布招考公告,诱骗数千名众参加虚假招聘考试。3.败坏党风、政风,严重损害就业公平和社会正义。4.涉黑涉恶。笔试面试结束,在特定编外人员陈锦标因无学士学位等客观原因无法落编后,骗取原哈尔滨市直机关公务员祝贺递补,后以暴力手段开除。导致祝贺倾家荡产、身败名裂。而陈锦标却在
一年后,再次参加本单位萝卜招聘考试,并获得事业编制。广东省外事办一系列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一审都在大篇幅提及祝贺与广东省外事办下属单位广东省外事保障中心之间的(2020)粤民初6254号劳动争议一案,对祝贺在该案提交的证据只字未提,令人费解。劳动争议一案与本案毫无关联,而且该案尚在贵院审理种,但一审以此为依据做出判决,有失公允。二、一审无视本案广东省外事办作为广东省直机关的强势地位与祝贺弱势地位的不平衡这一原因,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观认为祝贺未提供相应的依据予以证明,并据此驳回祝贺的全部诉求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广东省政府令139号)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35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广东省外事办辩称其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与事实不符。祝贺在一审中提交《关于中共广东省委外办组织事业编制萝卜招聘的文字材料及相关证明》(25页)和《黑龙江考生起诉中共广东省委外办事业编制萝卜招
聘补充说明》(5页),对广东省外事办组织事业编制萝卜招聘致使祝贺罹患精神类疾病住院长达两年、暴力开除祝贺等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揭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但一审全部不予认同不当。案情简单,只要一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的相关规定,要求广东省外事办提交2015年广东省委外办事业编制招聘中笔试、面试人员成绩及录取人员简历;以及2016年广东省委外办事业编制招聘中笔试、面试人员成绩及录取人员简历。广东省外事办在事业编制公开招聘中的萝卜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将真相大白。而且,广东省纪委驻外办纪检组已对广东省外事办相关人员在事业编制招聘中的违规行为给予处分。在广东省外事办和广东省纪委驻外办纪检组不肯向本人提交相关纸质证据材料的前提下,祝贺多次要求一审敦促广东省外事办提交相关纸质证据材料,但一审对此正当合理诉求,始终不予理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