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23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7.28 2023年国家公务员公告
【字 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4号
【施行日期】2023.07.28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0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案》修正 根据2023年7月28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和代理人选的推选、决定,适用本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撤职,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市人大代表。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大代表。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请,在市长缺位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长的提请,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任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根据北京金融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的副检
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推选和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从副主任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四)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北京金融法院院长提出的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北京知识产权法
院院长、北京金融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