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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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2.07.07
【分 类】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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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部主任苏泽林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2002年7月7日)
 
同志们:
  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是进入新世纪以后,人民法院召开的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几天来,与会同志认真学习讨论了罗干同志、肖扬同志的重要讲话和铭山同志的工作报告,听取了彭清华同志的专题报告,讨论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关于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法官遴选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刚才,隆重表彰了“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人民满意的好法官”,铭山同志还对做好今年下半年人民法院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会议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同志们一致认为,罗干同志的重要讲话,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加强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很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肖扬院长的讲话,从法官职业化建设、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中青年干部的成长、精神状态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刻阐述,立意高、思想深刻、内涵丰富、语重心长、振聋发聩。铭山同志的主题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了1998年以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取得的主要成绩、主要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并从四个方面对大力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进行了具体部署。同志们一致认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符合时代潮流,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符合队伍建设的实际,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是审判工作的内
在要求,是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关键,不但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志们一致认为,这次会议开得很及时,时间虽短,但内容非常丰富。经过学习和讨论,提高了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认清了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了今后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进一步增强了抓好队伍建设的信心和决心。大家表示,回去以后,一定要把这次会议的精神传达贯彻落实好。
  根据会上同志们讨论的情况和提出的问题,我再谈几点意见。
    一、关于改进和加强法官遴选工作
  (一)加强对法官遴选工作的宏观控制。法官法提出要确定法官的员额比例。将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审判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科学、合理地提出我国确定法官员额比例的具体方案。由于确定法官的员额比例需要充分的调查研究,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了防止法官遴选工作的随意性,加强对法官队伍的宏观控制,要求,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选任法官必须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这种要求与现行法律和党管干部的有关规定并不矛盾,只要求下级法院在选任法官时,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再履行党内和法律手续,
目的是确保法官的质量。这是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希望下级法院要认真执行,严格履行报审手续。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官法的条件履行把关职责。
  (二)严格“两考一培训”制度。第一考是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根据法官法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人民法院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此,今后各级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担任法官的基本和必备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是不能被任命为法官的。
  第二考是通过人民法院的入门测试、考核。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不能肯定被任命为法官。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只是初任法官的必经程序,但不是担任法官的全部条件,担任法官还必须具备法官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学历条件、法律工作经历条件、道德品行条件等。此外,人民法院的编制有限,而社会上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多,因此,进入法院还必须优中选优。今后,地方人民法院补充法官人选,必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在被任命法官职务前,还必须通过法官任职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任命为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编写统一教材,统一组织培训或委托高级人民法院培训机构培训。
目前,国家法官学院正在抓紧制定法官任职前培训的具体方案。
国家司法考试时间  (三)逐步推行法官逐级选任制度。这是保证上级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的需要。一名资深法官,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同时也需要经过不同阶梯的审判岗位的锤炼,以丰富自己的审判经验。今后,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法官出现缺额,要注意从下一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选任,这应当成为一种制度。
  (四)加强对法官遴选工作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的监督是法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在年底前对下级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绝对不允许出现超编制、降低条件、违反程序选任法官等现象,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与地方人大沟通,争取支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各地法官遴选工作的具体情况要向报告。
    二、关于书记员管理体制的改革
  《关于人民法院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正在与有关部门会签,即将在全国法院系统推行。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体现在书记员的编制
单列、职务序列单列、普遍实行聘用制三个方面。至于对书记员是实行集中管理还是分散管理,不是书记员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各级人民法院在试行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正确认识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意义,做好准备工作。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律。对新招书记员实行聘用制,有利于在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解决国家工作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的推行,还将有利于严格法官的来源和渠道,对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是,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新招书记员实行聘用制毕竟是一个新事物,法院内外对政策的了解和掌握都需要一个过程,相关配套措施也需要逐步完善。各级人民法院领导要加强对“规定”的学习,领会其精神,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积极稳妥地予以推行。
  (二)严格控制聘用书记员编制的使用,完善聘用合同的管理,落实聘用书记员的待遇。“规定”试行之后,人民法院新招录的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采取措施,把好书记员的入门关。要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考试,
择优选用优秀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可从国家法官学院的书记员大专班学员中择优选聘书记员,也可以与有关院校联系,定向培养一批具有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书记员技能的专门人才,保证书记员的来源。
  高级人民法院要根据编制情况,制定每年聘用书记员的计划,组织下级人民法院聘用书记员的考试工作。准备将返还的机构改革精简的10%的编制,主要用于书记员改革。对每年用于聘用书记员的专项编制及聘用的书记员,高级人民法院要统一掌握,造册登记,协调安排使用。人民法院与书记员解除聘用关系后,该项编制应当继续专门用于聘用书记员,其他人员不得占用。从现在起,各级人民法院补充书记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聘用制书记员在聘用期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享受公务员的有关待遇,承担公务员的相应义务。高级人民法院要参照政治部提供的《人民法院书记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与书记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要与地方组织、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配合,落实好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保证他们能够安心本职工作。
  (三)做好现有书记员的平稳过渡。“规定”试行前各级人民法院录用的书记员实行“老人老
办法”。除人民法院录用时另有规定、约定外,这些书记员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工作需要,转任到法官、法官助理或者其他职位。不适合从事其他工作或愿意继续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可以作为录用制书记员从事书记员工作,在“规定”所规定的最高职级配备内晋升职务职级。一些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到法官助理等岗位上的老书记员可以专门从事书记员的管理工作,做好新老书记员之间的“传、帮、带”,确保书记员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