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的住院证明
篇一:医生证明书
学生住院需要的材料
医生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医药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篇二: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规定
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临床医生出具给病人,用以证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常常作为病休、病退、伤残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因此,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每一位临床医生均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对国家、单位及个人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疾病诊断书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位医生都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亲自诊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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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认真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一般诊断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签字,由院收费处盖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证明书须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科医师签字,由医务科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诊断书的医生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病休证明的时限: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慢性病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不超过三个月。
四、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应有病历记载,并与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相符。医生不得开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诊断证明书。
五、诊断证明书(病休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且三日内盖章有效篇三:医师资格证补办程序川卫办发(2005)181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经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补办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2005-06-21 12:44:04.67 川卫办发[2005]181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经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补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卫办发[2005]181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我省执业医师认定工作已于2004年6月30日全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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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和规范经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防止以各种手段骗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行为,按照卫生部卫人发[2003]31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经认定取得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遗失后补办、信息更正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证书遗失:
经认定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遗失以后,应在省内公开发行报刊上 刊登原证件(姓名、证件号
码)遗失的启示,登报一个月后,提供本人以下材料:?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报刊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一张一寸(或两寸)免冠彩照;?单位证明,按隶属原则,交原证件办理地县(区)或市(州)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查。 二、 信息更正:
个别经认定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但因漏报或信息错误未进入我省医师资格数据库的人员,应提供本人以下材料:?学历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任职通知文件原件;?《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证明;?如涉及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日及姓名等信息有误的,须经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必要时,须提供本人人事档案等原始材料。报原证件办理地县(区)或市(州)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查。 符合卫人发[2003]316号文件精神可以更改执业类别的,应提供本人以下材料:?学历证书原件;?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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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师资格证书查询职务资格任职通知文件原件;?《医师资格
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照片;?单位证明,报原证
件办理地所在县(区)或市(州)卫生局人事部门审查。 三、办理程序及时间:对上述遗失补办、信息更正的人员,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审查,再按程序上报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应收齐相关资料,出具市、州卫生局正式公函(内容应含办理
类别、人员名单等)并附《四川省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补充办理情况一览表》,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周,统一上报省卫生厅集中办理。
执业类别为“中医”或“中西医结合”的,须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先报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开具相关证明,再到省卫生厅办理。 四、 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从7月1日起,我厅将不 再受理个人申请办理上述事项。
附件:四川省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补充办理情况一览表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
四川省经认定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补充办理情况一览表
市、州卫生局:(签章) 经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执业类别 所在单位 补充办理类别 备 注注:1、执业类别指:临床、口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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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2、补充办理类别指:遗失补办、更改执业类别、信息更改、补充录入等。
篇二:诊断证明书病假条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
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
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
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
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
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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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
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3
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