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高师卫电学历及后续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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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自考招生信息网【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12.31
【字 号】陕教师〔2014〕35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高师卫电学历及后续问题的处理意见
 
陕教师〔2014〕35号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教育局,厅属有关单位:
  1992年,鉴于中学教师学历普遍较低的实际,省教育厅按照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教师(1992)5号〕要求,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最大限度地把不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学教师组织起来,加快学历培训步伐。从1992年到2003年,省教育厅委托原陕西教育学院面向全省中学教师开展招生培养工作,全省共有5万余名教师参加学历补偿教育。经严格的教学管理和培养,并经省教育厅验印,该院为这些学员颁发了《陕西省卫星电视高等师范毕业证书》,他们毕业后在我省基础教育战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1年起,国家对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制度。由于未按照教育部要求颁发自考
毕业证书,导致这批学员无法在学信网查询学历,进而导致他们在晋职和学历提高中遇到困难。本着历史的、实事求是的看待和解决问题的原则,为了妥善解决高师卫电学历及后续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师卫电招生是全国多数省份包括我省在内,在特殊历史时期为提高中学教师学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按照当时国家教委要求采取的一项特殊政策,其招生、学习和考试组织工作十分严密,其学历属国民教育学历,在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定期注册、职称晋升、评选先进及落实相关待遇时予以认可。
  二、高师卫电毕业学员到现在绝大多数年龄已经偏大,且多数都已解决了职称和学历提高等相关问题,目前只有一部分教师有提高学历和晋升职称的要求。鉴于其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且担负繁重的教育教学任务,再通过其他途径提高学历困难较大的实际,经研究,对其已读完相关课程并达到毕业条件的,因高师卫电学历问题暂缓毕业或无法正常毕业者,其取得的相应专升本或研究生毕业证明书在省内按照同等学历予以认可。
  三、各地对高师卫电学历真实性有异议的,以省教育厅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对持高师卫电学历参加专升本或攻读研究生获取毕业证书的使用问题有异议的,以培养单位出具的学习
经历等证明材料为准。除我省颁发的山区师资班学习证明书外,其他各种非学历培训证明及结业、肄业证书(证明)不在本政策规定范围之内。
  未尽事宜,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 系 人:韩润社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