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9.28
【字 号】铜府办发〔2020〕45号
【施行日期】2020.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铜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异议、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主体异议、质疑和投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负责受理、答复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拍人提出的异议、质疑;各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工信、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应行业(含产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受理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拍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招投标过程(包
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中提起的投诉事项以及依法查处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围标串标、歧视、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对异议、质疑事项的处理程序。招标投标异议、质疑,是指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拍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的行为。招标(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按以下程序处理异议、质疑事项:
  (一)接收登记。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安排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异议、质疑事项,建立《异议、质疑事项受理登记簿》,对接到的异议、质疑材料进行规范登记,但对当事人未提供书面的异议、质疑函及证明材料的,不予受理。
  (二)分析研判。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异议、质疑事项后,要对受理的质疑事项及时进行研判,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就异议、质疑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作出答复。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质疑书后,应在法定时限内对异议、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严格交易活动中异议、质疑的提出和处理。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交易相关利害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日内提出,招标人在3日内对异议作出统一的澄清、答复。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现场进行答复,并制作记录。交易相关利害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期间内提出,招标人在3日内对异议做出答复。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交易相关利害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竞买人或受让人提出异议,出让(转让)或委托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严格交易活动中投诉的提出。投诉是指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竞拍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监督主管部门申诉自身权利的行为。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投诉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网  (一)投诉人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内容应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投诉事项应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三)提起投诉前已依法提出异议或质疑,并且提供异议(质疑)和异议(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且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
  第六条 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行政监督部门按以下程序处理投诉事项:
  (一)接收登记。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安排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投诉事项,建立《投诉事项受理登记簿》,对每起投诉事项进行详细登记。
  (二)受理审查。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法定时限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提出;
  3.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三)调查取证。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相关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
  (四)作出决定。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2.投诉情况属实,招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罚。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估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视具体情况暂停交易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七条 畅通投诉受理渠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应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在招标文件、各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服务大厅等多渠道公布投诉受理方式,面向社会公开监管部门职责、电话、邮箱及负责人等信息。
  第八条 建立投诉举报接受、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共享共用信息资源,并按照以下原则形成高效监管合力:
  (一)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三)各级纪委监委收到质疑、异议或者投诉件,属于有关行政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转相关部门处理。
  (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事项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九条 对于部分未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项目,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可以向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放管服科)投诉;在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对投诉事项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第十条 有关部门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的,应当将相关事项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