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1.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09年11月4日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确保省委《江西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实施办法》(赣发[2008]1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8号)精神落到实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切实解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办不分、资源分散的状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一)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为市政府领导和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督、指导。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和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与市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是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具体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综合协调,组织制定有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交易现场的执法监督,综合受理交易投诉,指导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业务工作。
  (三)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2009年年底前,将原属于市建设局的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市国资委的市产权交易中心的职能及人、财、物整体带编划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离出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政府采购市场交易部分并连人带编划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和林业产权的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现行管理体制暂时保持不变。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综合部、信息管理部、建设工程交易部、土地交易部、产权交易部和政府采购部6个内设机构,编制按照“编随人走”的原则,以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市产权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政府采购市场交易部分、市土地交易中心的现有编制为基准,适当增加若干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五)各县(市)必须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人员组成与结构由各县(市)参照市里的做法确定。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于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其内设机构由各县(市)自定,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指导。
  二、进一步明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性交易服务机构,是集中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其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规则;制定交易市场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网  (二)负责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协助国土资源和林业产权交易部门做好土地、采矿权出让和林业产权交易工作。
  (三)协助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进行资格核验;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完备、服务规范的场所。
  (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政策、法规和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五)负责维护公共资源正常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六)负责维护和使用评标专家库。
  (七)负责按有关规定收取和管理各项交易服务费用。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进场交易项目范围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本级(含珠山区、昌江区及在我市的省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各县(市)所辖范围内进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统一平台。市本级(含珠山区、昌江区)下列依法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敷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县属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探矿、采矿、采砂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
  (五)林业产权(指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内容)。
  (六)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法院判决物拍卖、罚没物拍卖,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七)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
  (八)药品集中采购,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九)其他规定的社会资源交易事项。
  四、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一)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省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和省纪检监察依法监督。
  (二)市属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本行业主管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要加强对主管项目交易的有效监督,及时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履
行职能情况实施监察。
  五、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市场功能
  (一)积极培育中介市场,发展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各中介机构必须在11月底前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脱钩,两者之间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确保中介机构行为的独立自主。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建设。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场地建设,满足有关部门进场设立服务“窗口”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的需求。
  (三)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软件和硬件设施投入,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逐步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评标。
  (四)强化评标专家建设和管理。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增加评标专家的数量,提高专家评标质量,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准入、清出和培训机制,明确评标专家责、权、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库的使用和维护,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实现全市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五)建设诚信体系,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良行为记录应在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