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甫省水利厅
昆明铁路局
云建〔2021〕 778 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省直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为确保各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昆明铁路局,省工信委等部门制定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试行),于201I年1月1日起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信息、咨询的服务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规则,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
第三条在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交易中心的正常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进场交易范围
第五条省属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能源、冶金、矿山、化工、通讯等)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以及进口机电设备的采购。
第三章进场交易程序
第六条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填写《入场交易情况登记表》,进行项目交易情况登记。招标人需向交易中心提供《招标备案表》(原件)或其他相关材料(项目批准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革)、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交易中心对项目进行交易登记后,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对该项目交易全过程进行跟踪服务,并向招标人发放项目跟踪服务卡。
(二)招标人在将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提供给指定媒体的当日,向交易中心递交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复印件和《发布公告(公示)登记表》,交易中心填写《发布公告(公示)登记表回执》交招标人,并按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填写并向交易中心递交《预约场地登记表》,申请资格预审场地。交易中心即时根据招标人的申请确定场地并填写《预约场地登记表回执》交招标人。
招标人在交易中心接收资格预审文件,并进行资格预审。交易中心提供相关服务。
(四)招标人填写并向交易中心递交《预约场地登记表》,申请开标评标场地。交易中心即时根据招标人的申请确定场地并填写《预约场地登记表回执》交招标人。
(五)招标人在交易中心按照规定抽取专家,组建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
(六)招标人在交易中心预定的场地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交易中心提供相关服务。
(七)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在交易中心内进行评标。交易中心提供相关服务。
(八)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填写并向交易中心递交《发布公告(公示)登记表》和《中标公示》,交易中心填写《发布公告(公示)登记表回执》交招标人,根据招标人申请的内容,按时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中心跟踪服务人员打印并递交《交费通知书》,招标人、中标人持《交费通知书》到交易中心交纳相关费用。
(九)招标人在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持交费凭证到交易中心领取《进场交易证明》。"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应当按照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