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2012年12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9年8月29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三章  交易目录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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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统一的交易制度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