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15
【字 号】马政[2013]69号
【施行日期】2013.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政〔2013〕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15日
  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体系,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以及其他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监管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县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管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事项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五条 市、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招管局)是承担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对市、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招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办法;
  (三)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四)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编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交易目录);
  (六)建立和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审专家库;
  (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管理和披露制度;
  (八)市招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县招管局依法开展活动;
  (九)承办市、县政府及招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提供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场所。
  交易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修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的操作细则;
  (二)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开标、评标场所和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网
  (三)负责组织编制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发布交易公告、交易结果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四)负责建立查询、咨询服务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指南;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网络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负责受理、答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异议、质疑;
  (七)负责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秩序,按要求配合调查、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文字、音像、图片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九)承办市招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章 交易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交易目录管理。凡列入交易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当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八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应当纳入交易目录:
  (一)按规定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敷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依法分包的建设项目和所属的各项重点建设项目等;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采矿权的公开出让;
  (四)国有产权、股权、知识产权转让(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公交线路和出租车营运权;
  (六)公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采购;
  (七)需要政府重点监管的规划、土地及工程的咨询、代理、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
  (八)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处置;
  (九)其他依法应当列入交易目录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因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易的,应当报市招管局审核,由市招管委批准。
  第九条 交易目录的编制、修订由市、县招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 鼓励和引导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社会项目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列入交易目录中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货物采购等项目,应当根据市、县政府规定确定代理机构代理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电子竞价、挂牌出让、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具体交易方式由招管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实行统一信息平台、统一抽取评审专家、统一结算、统一托管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
  第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一般包括:交易委托、文件编制、信息发布、报名受理、文件发售、评审专家抽取、开标、评审、结果公示、中标通知(成交确认书)、合同签订及备案、交易资料立卷归档等。
  公共资源交易具体程序和规则,按照交易类别和内容,由招管局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后,报招管委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