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械(
医用耗材)采购、特许经营权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六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实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网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设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评标、评审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
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卫生计生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省政府采购中心牌子)、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是统一规范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程序、运行规则等管理制度;
  (三)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四)承担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工作,按规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五)整理、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
行业监管提供支撑;
  (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设区市应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
  (二)制定并实施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目录、服务流程和标准;
  (三)监督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县级分中心运行;
  (四)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监管等。
  整合市级分散设置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市政府采购中心牌子),为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统一规范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市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财物的日
常管理和监督,研究确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重要事项。已经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整合到位的,暂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