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9.21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网∙【字 号】襄政办函〔2019〕57号
【施行日期】2019.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
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襄政办函〔201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1日
 
关于解决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市政府及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存在的规避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流标、转包、非法分包等突出问题,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营造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
  (一) 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采取非招标方式。市行政审批局要加快推进襄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企业库建设,对于襄阳市本级及市辖区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内、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内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委托、随机抽签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从预选企业库中确定承包单位。
  (二) 规范政府投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明确可实行资格预审方式开展招标的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的原则和标准、申报资料、批准程序(见附件1)。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制定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资格预审操作规则(见附件2)。
  (三) 精简优化相关招投标环节。综合监管部门要取消项目投标报名环节,增加银行保函、商业保险作为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提升招投标工作质量;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要进一步优化进场交易项目登记手续,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进场交易项目登记实行即办,积极推行项目登记网上办理;要制定统一的评标结果公示内容,除了涉及投标人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和现已经公示的内容之外,将投标人资质、业绩、信誉以及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等相关信息纳入公示内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向投标人提供其投标被否决或未列入中标候选人原因的査询服务。
  (四) 简化完善电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网上招投标和清单招标,确需采用网下招投标或费率招标的,报市政府批准。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项目类型、投资规模、资格审查方式、项目管理模式等特点,制定固化多种示范
文本和评标办法,以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项目招标的需要;在示范文本中精简需要投标人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的条款,取消电子投标文件逐页盖章、电子全流程项目原件核验环节。
  (五) 加强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和投标人的培训、管理。综合监管部门要组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为其正式工作人员)、评标专家业务、法律、廉洁及社会责任意识的系统培训,强化日常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纳入“黑名单";要加强投标人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操作的培训。
  二、狠抓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督管理
  (六) 依法确定项目招标方式。发改部门要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在项目审批时,依法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
  (七) 执行项目招标审批信息通报规定。发改部门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批复文件抄送有关职能部门,通过信息交换和协同监管平台通
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市政府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公开。信息内容包括: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八) 严格落实招标文件备案制度。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在收到项目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负责领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备案,重点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合同专用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进行把关,出具书面备案意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对进场交易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间安排进行程序性把关,对招标文件与备案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一致性复核。
  (九)严格项目开评标(审)现场监督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要安排人员,对所辖行业项目开评标进行现场监督管理,临机处理现场出现的突发问题,及时纠正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协调对除招标文件明确“废标”或投标人不足三家导致的流标以外的项目流标进行会商确定。
  (十)严格执行评标结果公示制度。综合监管部门要对招标人未在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或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H内签订中标合同等行为实施督办通报,按照《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对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量化记分管
理,无特殊情况将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十一)建立流标项目跟踪管理机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每周要向综合监管部门通报项目流标情况;综合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项目流标原因进行分析研判,建立流标项目数据库,及时解决导致流标的共性问题,实施常态化跟踪管理。
  (十二)加强对恶意投诉的监督管理。对于招标项目利益相关人员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行为,投诉处理部门应依法予以驳回,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十三)严肃对招标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招标人在项目招投标中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及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公安机关。
  (十四)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信息互联互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在项目开评标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每周三前将上周开评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通报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每月5日前将上月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通报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信息通报给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信息通报给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十五)组织重点项目标后审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实行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审查制度,每月5日前会同项目行政监督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办法,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上月完成招标的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组织一次标后审査,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六)开展招投标领域日常执法检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要开展一次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投标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招投标过程中的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年开展两次联动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移交有关案件线索。
  三、 强化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十七)强化招标人对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管理。招标人要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招标人作为项目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的管理把控,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集体审议招标文件条款,严格项目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强化中标企业履约管理,杜绝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更换;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应参与派驻单位项目招投标全过程监督。
  (十八)依法科学划分招标项目标段。招标人要依据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从有利于项目实施出发,在市场调研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分招标项目标段,使标段具有合理适度规模,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单位满足投标资格要求,防止以规避公开招标为目的的“化整为零”、以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目的的“聚散成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