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招标并对结果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其招标方案应当由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审批、核准报告或者备案时一并报送,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办理。
项目单位变更招标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依法重新办理。其中,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变更招标方式应当经市政府同意。
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市政府确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重点项目。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再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项目时进行确认;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属于应当审核招标方案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项目,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