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好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泰好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以下简称“泰好吃”品牌)形象标识使用和管理,规范泰安市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秩序,维护泰安市品牌农产品的质量、信誉和特,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好吃”品牌是泰安市委、市政府统筹规划与高位推动实施的全市域、全品类、全产业链的综合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条“泰好吃”品牌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较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并获得“泰好吃”品牌授权使用标志的农产品。
第四条“泰好吃”品牌标识包含文字、卡通形象和品牌整体形象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泰安市农业农村局对“泰好吃”品牌的推广、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申请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品牌运营主体对“泰好吃”品牌品牌进行运营管理,负责制定、实施“泰好吃”品牌品牌的推广方案,指导和管理各授权单位进行产品的规划与传播。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品牌运营主体运营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参与的公用品牌管理机制。
第六条“泰好吃”品牌管理原则:
(一)科学、公开、公正、公平;
(二)申请自愿,使用无偿;
(三)准入审核,动态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使用“泰好吃”品牌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是涉农经营主体;
(二)申请人按标准组织生产,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人拥有自己在“泰好吃”品牌标识保护范围内的注册商标,且商标注册成功满两年;
(四)采用国家、行业或者省、市地方农业等标准进行生产,有规范的生产技术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达到市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
(五)申请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产品通过绿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登记)或企业通过HACCPIS900hIS022000.GAPGMP等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或者产品已由申请人制定了市级以上农业地方标准;或者产品或产品生产工艺具有相应的专利技术;或者产品为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老字号、非遗产品中的一项或多项,并在有效期内;或者获得泰安市级以上知名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产品品牌。
(六)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形成合理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
(七)市场信誉好,申请人在近三年内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情况;
(八)产品市场销售量和知名度较高,在当地农业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泰好吃”品牌的使用:
47家银行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一)近三年内,申请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安全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近三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四)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人的;
(五)有其他不符合“泰好吃”品牌品牌申请条件的。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泰好吃”品牌需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报使用“泰好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单位承诺书;
(二)申报使用“泰好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单位申报表;
(三)符合申请条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相关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
(四)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使用程序
第十条符合申报条件且有申报意向的申请人到所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要求填写提报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上报泰安市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泰安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依据专家评分高低确定名单。
第十三条名单确定后,在泰安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泰好吃”品牌授权使用单位及其产品名单。
第十五条对通过认定的产品,授权申请人使用泰安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泰好吃”品牌标识。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