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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课程作业(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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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总论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没有宪法即无宪政,但有了宪法并不必然有宪政。
答:正确。宪政是一切政治活动都要依照宪法来进行的政治状态。所以,宪法是宪政的基础。但是,有了宪法,实际中未必得到执行。所以,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也是独立的违宪审查机关。
答:错误。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
3、古希腊时期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谈论的宪法,类似于国家机关组织法。
答:正确。亚里士多德所谈论的宪法所指的就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限的法律。
4、宪法惯例也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宪法规范。
答:错误。宪法惯例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宪法规范。
5、在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下,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
答:正确。实行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大多为英美法系国家判决的个别效力与“先例约束原则”结合使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判断事实上具有一般效力。
6、宪法附则的特点主要在于它的宣言性。
答:错误。宪法附则的特点在于它的效力的特定性与临时性。
二、简答题
1、什么是现代宪法?
答:现代宪法简单地说,就是分配法权并规范其运用行为。宪法实际上是一国之内居主导地
位的社会政治集团以全体国民的名义分配全部法权的总方案,它必须或应该确定或规定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七个方面:
1.确定全部法权的归属。即确认有待分配的法权这个大蛋糕在本源上属于谁所有。
2.确定权力的范围或界限。这实际上是确定国民委托给国家机关掌握和运用的那部分法权的范围 也就是确定宪法分给国家机关的那块蛋糕的大小。
3.确认公民保留的权利的范围。尤其是确认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这也就是确认属于公民的那部分法权或那块大蛋糕。
4.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的横向配置权力。这里涉及的实际上是宪法对国家分到的那部分法权或那一大块蛋糕在同一级国家机构内的不同国家机关间做横向配置的原则。
5.在国家机构体系内纵向配置权力。在国家机构内纵向配置权力方面 各国宪法往往分别采用单一制或联邦制中的一种体制来实行。
6.在公民等个体之间分配权利、主要是基本权利。这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宪法从总体上保留给
公民的那部分法权即那一大块蛋糕的具体分配原则问题。在这方面,现行中国宪法规定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7.给宪法实施提供自身的保障。这里所说的宪法实施保障,是指中国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实施体制或国外常说的违宪审查制。我国现行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全国人大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职权。宪法的这些规定,奠定了中国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基础,中国现在所缺的,只是宪法监督专门机构。
2、什么是宪法关系,它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宪法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由宪法规范调整而形成。在宪法关系中不同主体之间形成
了以权利、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宪法关系的基本特征表现为:第一,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第二,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第三,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四,宪法关系的核心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是宪法的基本精神
3、简析宪法典的结构。
答:宪法典通常是由特定的机关或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集中记载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组织、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统一的法律文件。
1、宪法序言。被规定在系统的法典中并被插入在本文之前的,是记载制定法典的由来、目的、宗旨的序文。
2、宪法正文。又称宪法本文,是宪法典的主干部分。它在结构上一般由章、节和条文的形式组成。
3、附则。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附则具有二个特点:第一,特定性;第二,临时性。
4、简述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答:宪法规范是适用宪法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根本规范和高级法的地位,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第一,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第二,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第三,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第四,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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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
1、试论我国宪法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答:权力制约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来源于近代分权学说,它由英国学者洛克首先倡导;而系统阐述分权学说的是法国学者孟德斯鸠。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近代宪法的重要原则与核心内容之一。
社会主义宪法,大都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它在理论上主张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同时,在人民代表机关居于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我国宪法所体现的权力监督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等的权利;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我国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的加以改革与完善。
第二章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史略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的是国家的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
答:错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既包含了国家对于保障人权的消极的、不得侵害的义务又确立了国家积极的、作为的责任。
2、中国宪法史上的“贿选宪法”是指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
答:错误中国宪法史上的“贿选宪法”是指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3、《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以5年为期进行立宪预备。
答:错误。《钦定宪法大纲》规定以9年为期进行立宪预备。
4、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个条文。
答:正确。我国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已经先后通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个宪法修正案,共31个条文。
二、简答题
1、简述当代宪法在内容上的发展趋势。
答:当代宪法在内容上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视人权的保障,扩大公民权利的范围;
第二,加强行政权力,使行政权呈扩大趋势;
第三,注重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
第四,宪法与国际法相结合。(或表述为:承认主权的相对性,强化国家合作)
2、简述2004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国家机构方面的修改。
答: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在的权能部分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在全国
人大代表的组成部分增加了“特别行政区”;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原来的3年改为5年。
3、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答:临时约法是中国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它的主要内容是:
(1)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
(2)确立了分权式的政权组织形式;
(3)确立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4)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三、论述题
1、试析我国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关于私营经济规定的发展变化。
答:宪法对私营经济的规定,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体现了私营经济发展的“四步曲”:
1982年宪法最初对私营经济未作规定,表明只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不承认私营经济。
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私营经济写入宪法,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确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认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但仍规定国家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政策。
2004年新的宪法修正案,在肯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扩大为“非公有制经济”,国家的政策由原来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的修改,使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地位,体现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确立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方针;同时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上,贯彻了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
第三章  国家性质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依据宪法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
答:错误。依据宪法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多党制。
答:错误。我国实行的共产党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一种新型的政党制度,它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多党制或两党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
3、依据宪法规定,矿藏、水流、荒地、滩涂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答:错误。依据宪法规定,矿藏和水流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而荒地和滩涂,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属于国家所有。
4、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赔偿。
答:错误。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简答题
1、如何理解政党制度的宪法规范?
答:政党制度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代各国宪法对政党或政党制度较少直接作出系统的明文规定。政党制度的宪法规范,主要表现为宪法惯例与宪法中的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
随着政党政治的发展,有些国家的宪法直接或间接地对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的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进行规范或确认。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