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册 权利义务必知道
导语:
教育法律法规是《综合素质》选择题的必考内容,每年考8道选择题,占16分。其中,教师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每年的必考点。
1.教师的职业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发表意见
(3)指导评价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
(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2.学校的职责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3.受教育者的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受教育者的义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口诀】三遵守一努力
第二册 拯救你的“数字健忘症”
导语:
教育法律法规是《综合素质》选择题的必考内容,每年考8道选择题,占16分。在选择题中会涉及到一些关于时间、期限、年龄等数字的考查。
1.年龄
(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4)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5)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期限
(1)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教师申诉的30内,作出处理。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伤害事故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调解。
3.关于教师资格的法律责任
(1)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口诀】弊三(3年不能考试)撤五(5年不能认定)罪终身(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册 原则方针必须懂
导语:
教育法律法规是《综合素质》选择题的必考内容,每年考8道选择题,占16分。在选择题中会涉及到一些法条规定的原则的考查。
1.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口诀】人(人格尊严)龟(规律特点)结(相结合)
2.教育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口诀】二分原则(分级、分工)
3.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原则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5.教科书定价的原则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6.教师聘任的原则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7.教育经费来源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第四册 不可不知的《教育法》
导语:
教育法律法规是《综合素质》选择题的必考内容,每年考8道选择题,占16分。其中《教育法》每年考查一道选择题。
1.总则
(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2)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3)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5)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2.教育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3.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教资69分是故意的吗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口诀】钱(资金)地(场所)人(教师)制(章程)
4.学校管理体制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5.人员管理制度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册 义务教育那些事儿
导语:
教育法律法规是《综合素质》选择题的必考内容,每年考8道选择题,占16分。其中《义务教育法》每年考查一道选择题。
1.义务教育制度
(1)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3)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儿童入学规定
(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4)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学校管理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2)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4.教科书管理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2)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3)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4)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