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答案】B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
A项考查好意施惠。好意施惠本属于情谊行为,因欠缺法效意思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但若行为人对损害之发生存在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故A项不成立。
B项考查自甘冒险。自甘冒险行为中,组织者应当负注意义务及救助义务,但因不可抗力发生损害的,不成立不作为侵权,受害人自担风险,责任自负。故B项正确。
C项考查过错侵权。吴某对自己的受害行为存在过错,但与之打赌之人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C项错误。
D项考查不作为侵权。先前行为引发作为义务,何某召集喝酒,对畅饮之郑某负有注意义务,防范其受到损害,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D项错误。
2、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A
【考点】监护
【解析】
A项考查委托监护。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本题中,医院便是接受甲的委托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属于委托监护人。故A项正确。
B项考查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地位。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监护关系并未转移,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只是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故B项错误。
C项考查监护人的确定。《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同意。”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的监护人或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的,才有后顺序亲属做监护人的可能。故C项错误。
D项考查离婚后监护人的确定。指定监护发生在父母以外的人担任监护人之情形,父母自己做监护人的,不需要指定。同时,离婚后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故D项错误。
3、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答案】D
【考点】胁迫
【解析】
胁迫,是指以即将行使危害行为使他人陷入恐惧,从而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为法律行为。胁迫可以是目的不正当,也可以是手段不正当,还可以是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A项、B项考查目的不正当。举报他人犯罪,手段正当,但强迫他人借款或强制购买他人藏獒之目的不正当,构成胁迫。故A项、B项不选。
C项考查手段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也不正当。故C项不选。
D项为非胁迫情形。甲举报乙醉酒驾车的手段合法,希望获得乙撞伤甲的医疗费,目的合法,不构成胁迫。故D项当选。
4、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答案】B
【考点】可撤销法律行为
【解析】
题中所涉合同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且不构成表见代理,能否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取决于乙公司是否追认。在乙公司追认前,丙公司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故A项错误,C项错误。若乙公司追认,则乙公司成为合同当事人,该合同对乙公司产生约束力。另外,甲用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属于欺诈,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但此处之撤销权须以诉讼方式作出,故B项
正确。若乙公司不予追认,则该合同最终归于无效,不存在履行的问题。故D 项错误。
5、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乙银行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答案】D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
依《民法通则》两年普通诉讼时效之规定,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在此基础上作答。《民法总则》生效之后,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乙银行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本题答案随之发生巨大变化。
A项、B项、C项考查债权让与中断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但中断的前提是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乙银行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债权让与通知不生中断时效之效力。故A项错误、B项错误。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但因甲公司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同样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之效力。故C项错误。
D项考查。《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构成债务承担,成为新的债务人。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丙银行为债权受让人,丁公司对让与人乙公司的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故D项正确。
6、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答案】C
【考点】物权变动
【解析】
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此时,仅有约定并不引起物权的变动,甲、乙并未取得房屋共同所有权。故A项错误。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此时,因丙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所以甲、乙仍然没有取得房屋共同所有权。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是指直接确认物权归属的判决文书。而这里的要求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裁判是要求丙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故B项错误。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因丙仍然是房屋所有权人,其死亡,由唯一继承人丁继承其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无须登记过户。故C项正确。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丁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但处分房屋时,需要登记之后才能进行。故D项错误。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丁进行了登记之后再进行赠与,这里的赠与经过公正只是意味着该赠与不能任意撤销,并不意味着无须办理过户登记即可由受赠人取得房屋所有权。
7、甲公司为乙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提供保证,乙公司将其基于与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而对丙公司享有的100万元债权出质给甲公司作反担保。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