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及人身权历年司考真题
2002年
(一)单项选择题
5.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161条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
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诉讼时钱某已经工作,有经济能力,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A正确。
7.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 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答案】 C    现在 无答案     
【考点】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6条关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于此侵权场合并不适用,因为这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场合。例外是,如果乙属于重大过失的话,甲的责任的确可以被减轻。但问题在于,根据题干的有限信息,如果认定乙构成重大过失,那么答案的正确表述应该是:甲承担责任,但应该被减轻。这样一来,没有正确选择项。
16.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答案】D
【解析】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
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本题中客人未付房钱要离开旅馆,旅馆服务员不让其走的行为是典型的自助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所以D正确,AB错误。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本题中旅馆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实施自助行为,不存在对抗客人行使权利的问题,所以不是行使抗辩权,C错误。
17.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人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如何应定?
  A. 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
  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
【答案】D
【解析】本题中张某不知道牛奶系送奶人误放,对于放入自己奶箱中的物品,张某有处分权,所以不知情的张某对丢弃牛奶不具有任何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张某在这一事件中并未得利,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张某将牛奶喝了,会构成不当得利)。张某根本不知道
牛奶系王某所订,不存在代王某扔掉的意思表示,根本不存在无权代理的问题。所以D选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34.某商场家电部一员工在布置展台时,一通电的取暖器石英管突然爆裂,致其受伤。后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厂家不慎将几台质检不合格商品包装出厂。该员工欲通过诉讼向商家索赔,但不知应以产品责任还是以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为由诉讼。下列关于二者区别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前者需要有现实损害,后者不需要
  B.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约行为
  C.前者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是损害赔偿,后者则主要为修理、更换
  D.前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后者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
【答案】ABCD
【解析】《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
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两条规定的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销售的产品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产品瑕疵造成受害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是构成要件,责任形式一般是侵权损害赔偿。受害人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权转让,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人拒绝赔偿后再向法院起诉。
  《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条规定的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销售者就其所交付的产品应保证其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质量要求所承担的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产生的责任,其性质是违约责任,一般基于双方的约定,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等责任。(注:近年来司法考试对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分已不甚关注)
45. 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5、【答案】 ABC       
【考点】 违约责任、职务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解析】 甲与A搬家公司有一个搬家合同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因为搬家公司雇员的行为导致该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搬家公司应对雇员的雇佣行为负责。《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搬家公司应负违约责任,故选B项。
《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搬家公司在履行该合同中,派出B、C、D三个雇员,其中C与D在搬运过程中造成名贵兰花折断,系执行工作任务行为,应由搬家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甲、C、D三人争吵中,不知谁将阳台的花盆碰下,砸伤路人E,甲、C、D三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的危险行为,造成了一个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认定谁为加害人的情况,推定为各个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选C项。
52.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C
【解析】《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甲购买汽车,甲和商家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负有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汽车的义务,汽车刹车失灵,表示商家违约,甲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甲和厂家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要求厂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