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2010年)
  51.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1题)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答案」ACD
  「考点」罪过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影响罪过的认定。
  选项B说法正确。甲本想杀人却射中名车,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进行定罪处罚。因故意杀人未遂重于故意毁坏财物既遂,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
  选项C说法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退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甲的侵害对象没有变化,都是针对“乙的名犬”,只是由原来的毒害变为了最后的拔刀刺杀,造成的结果是一样的,属于因果关系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不影响犯罪的认定,甲依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选项D说法错误。疏忽大意过失应预见的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在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所应当预见的是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而不能是其他结果。
  52.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2题)
  A.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B.甲盗伐树木时砸中他人,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甲不救助伤者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C.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乙闻声赶来救出小孩时,小孩死亡。甲不及时救助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D.甲乱扔烟头导致所看仓库起火,能够扑救而不救,迅速逃离现场,导致火势蔓延财产损失巨大。甲不扑救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答案」BCD
  「考点」不作为犯
  「解析」选项A错误。只有行为人履行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选项A中,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所以不成立不作为犯。
  选项B正确。行为人基于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明知不立即救治将致人死亡仍有意不救”的表述意味着具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具有救助义务且可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选项C正确。甲带小孩出门,负有保护小孩安全的义务,在小孩遇到危险时负有救助的义务,其不履行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
  选项D正确。甲负有看护仓库的职责,且火灾是甲乱扔烟头引起的,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甲都有救火的义务。甲在起火能够扑救时,而不履行救火义务反而逃跑,构成不作为犯。
  53.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3题)
  A.单位只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不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B.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C.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实行单罚制时,只对单位处以罚金,不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 
  D.对单位犯罪只能适用财产刑,既可能判处罚金,也可能判处没收财产
  「答案」ABCD
  「考点」单位犯罪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单位不仅可以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如《刑法》第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就是单位过失犯罪。
  选项B说法错误。单位犯罪不同于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单位本身犯罪,不是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实际就是单位的行为。
  选项C说法错误。单位犯罪的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有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选项D说法错误。《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可知,对于单位只能适用罚金刑,不能适用没收财产。
  54.甲与乙因情生仇。一日黄昏,甲持锄头路过乙家院子,见甲妻正在院内与一男子说话,以为是乙举锄就打,对方重伤倒地后遂发现是乙哥哥。甲心想,打伤乙哥哥也算解恨。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4题)
  A.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B.甲的行为属于方法错误,成立故意伤害罪
  C.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D.甲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认识错误,理所当然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BCD
  「考点」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解析」甲将乙哥哥当作乙进行打击,甲的行为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基于伤害乙的故意伤害了乙的哥哥,成立故意伤害罪;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伤害(未遂)罪,对乙哥哥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55.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吸收犯?( )(2010年卷二多选第55题)
  A.制造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所制造的支、弹药的
  B.盗窃他人汽车后,谎称所盗汽车为自己的汽车出卖他人的
  C.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又高利转贷他人的
  D.制造后又持有该的
  「答案」AD
  「考点」吸收犯
  「解析」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
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选项A、D中的情况成立吸收犯。选项B中的情况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成立吸收犯。选项C中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的实行行为,只评价为一个行为,不成立吸收犯。
  56.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6题)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答案」ABC
  「考点」没收财产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300万元属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属于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对象。
  选项B说法错误。汽车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不是上缴国库。
  选项C说法错误。赌债不是合法债务,不予偿还。
  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
  57.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二多选第57题)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射击但未打中乙。甲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
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AB
  「考点」犯罪中止
  「解析」选项A正确。甲在能够继续实施杀人行为且能够达到既遂的情况下,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B正确。甲着手实施抢劫后,在既遂之前自动停止了抢劫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C错误。无论是珠宝还是现金都是财物,甲在盗窃过程中选择了更值钱的珠宝,且盗窃成功,成立盗窃罪的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
  选项D错误。犯罪中止的成立需要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的出现。虽然甲对乙采取了一定的积极救助措施,但是最终依然没有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出现,则不成立犯罪中止。
  58.下列哪些情形不能数罪并罚?( )(2010年卷二多选第58题)
  A.投保人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
  B.十五周岁的甲,盗窃时拒捕杀死被害人
  C.司法工作人员甲,刑讯逼供致被害人死亡
  D.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的甲,遇到检查将被运送人推进大海溺死
  「答案」BC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选项A错误。《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选项B正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不数罪并罚。
  选项C正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因此,选项C中的情形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选项D错误。《刑法》第321条第3款规定,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