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2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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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21题
21、贡某⽴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贡⽂所有。贡⽂知悉后,⾃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全部遗产归⼉⼦贡⼩⽂。贡某随后在贡⽂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其后,贡⽂先于贡某死亡。关于遗嘱的效⼒,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
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式变更
B.贡某遗嘱因贡⽂先死亡⽽不⽣效⼒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C.贡⽂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
D.贡⽂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继承法》第⼆⼗条第三款规定,⾃书、代书、录⾳、⼝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可知,贡某的⾃书不能变更公证遗嘱。
选项B正确。贡某⽴公证遗嘱:死后其财产全部归长⼦贡⽂所有。但贡⽂先于贡某死亡,⽆法依据公证遗嘱继承贡某的全部财产,⽽代位继承只适⽤于法定继承,不适⽤于遗嘱继承。因此,贡某的遗嘱因贡⽂先于贡某死亡⽽⽆法发⽣效⼒。
选项C错误。《继承法》第⼆⼗条第⼀款规定,遗嘱⼈可以撤销、变更⾃⼰所⽴的遗嘱。该法第⼆⼗⼆条第三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效。据此可知,贡⽂的遗嘱只有贡⽂⾃⼰可以撤销、变更,贡某⽆权进⾏修改,故其修改部分⽆效。
选项D错误。《继承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继承法意见》第三⼗⼋条规定,遗嘱⼈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效。据此可知,贡⽂遗嘱中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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