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并对以后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我国主要以成文法律司法解释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同时也通过公布案例指导审判实践。请围绕“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谈谈你的看法。(2005年卷四第八题—论述)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判例法主要在英美等普通法国家施行。具体方式是由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建立“范例”或“法律原则”,在将来出现类似的案件就可以用同样的原则加以处理,这种通过判决建立起来的“范例”即是“判例”。由于判例可以作为将来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所以判例即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判例法即可定义为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判例的遵循、分析、归纳和解释,从中归纳和抽象出来的能成为解决某类案件的法律规范。而大陆法系实行法典化,注重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法官严格遵守成文法的规定判案,法的正式渊源只有成文法,和判例法系截然有别。但20世纪以来,英美等判例法国家已大大加快了制定法的步伐,而
在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在补充法典的规定、指导法官办案方面的作用也大大加强,两大法系出现了融合的趋势。
成文法的优点在于其一经制定就具有其稳定性和更强的预测性,这是法律安全价值的必然要求,同时也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社会生活的变幻不定必将导致法律的滞后性;其次,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限制,不可能预见并规定将来的一切人类行为,客观上不得在法律中留下星罗棋布的缺漏和盲区,形成所谓的法律漏洞。而判例却可以推翻旧例,适用新例,同时能够随时捕捉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迅速进行法理分析,抽象出法律原则和规则,指导审判工作,更具有适应社会发展的灵活性。但判例法的缺陷在于缺乏根据总体社会要求而制定的法律所具有的一般性,效率低下。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
我国一直采用的是成文法的法律形式。在这些成文法无法应付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时,司法解释应运而生,司法解释是有权机关(立法机构和法院等)对成文法在适用上的解释。渐渐地,司法解释开始成为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进行规范性司法解释的具体形式通常有两种:一是发布规范性的解释文件;二是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司法实践。这种典型案例有利于指导下级法院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但这些判例没有强制性。
抽象性的司法解释虽与十分原则的法律规则相比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但由于其并非针对具体个案的法律
适用所作的解释,具有一定程度的抽象性,因此在很多情况下也不一定能解决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所以,在某一个解释法律文件刚发布不久,便会有法院提出新的问题要求解释,或者就解释法律的文件本身要求作出解释。而定期公布的案例并未要求必须遵守,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使得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历史传统、社会制度、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差异,我国不可能在整体上接受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但可以在坚持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前提下,批判地借鉴吸收判例制度精华,建立有限的判例制度,架构我国特的法律体系。即当成文法宜于社会生活时便运用成文法来裁决案件,当无成文法或现有成文法不宜于社会生活时便创制和适用判例。当立法时机成熟时将判例加工上升为成文法条,这才是对待判例和立法的正确态度。同时,判例应该只是与规范性司法解释文件处于同一地位,与制定法相比,处于次要地位,只起辅助作用,其内容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只有享有司法解释的权力,因而判例的设定主体只能是。
[分析]该论述题涉及的是司法改革讨论中的一个热点争议问题。对于这样的题目,答题方法比较固定,即三段论。第一段,首先答所设问题的概念,即判例、案例与司法解释,然后第二段讨论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利弊分析,这是解答本题的重点之一。前两部分都是基础知识的回答,最后在此基础上将立足点放在我国的实践和现实需要之上,最好能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就司法改革提出自己的建议,无论什么建议,只要做到所持有据即可。
重要警示
本题是司法考试第一次考查纯粹的法理学论述题的情形,摆脱了以往结合法理学和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考查的情况,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对于法理学论述题,答题技巧至关重要。首先,要把相关的知识点在大脑中回忆出来,要认真考虑该题和哪些知识点挂钩;其次,一定要分段分层,分三部分来回答,第一引出论点,第二部分摆出充分的论据,起码要3~5点。最后作出总结。此外,一定要注意卷面的工整和完美,这对评分老师的第一感觉影响很大。另外,要注意安排时间,2005年就有很多考生来不及答完最后一道论述题。法理学部分的论述题知识点没有很偏的现象,复习时要注意重点明确。